光棍兒多、剩女多、不婚不育多、離婚多、同居多的根源是什麼?

現在光棍多、剩女多、不婚不育多、離婚多、同居多根源是什麼?

根源是觀念作怪!!!

1、光棍兒多。

我見過三十歲的光棍兒,四十歲的,還有五六十歲的。

三十歲的呢?高不成低不就。

四十歲的呢?也就在猶豫和彷徨時候過去了,以前說君子報仇十年不晚,極言十年漫長,光棍兒的四十歲,嘁哩喀喳就過去了,彷彿比平常人的十年更快似的。

光棍兒到了五六十歲,也就很難找對象了。

再大嗎?倒不是光棍兒壽命短,而是我沒見過。

我想,一個五十多歲仍光棍兒的人,可能就會分外看重自己怎樣度過晚年了吧。

男光棍兒一輩子,往往是因爲條件不達。好的娶不起,差的不願娶,合適的呢?又沒啥緣分。

更有甚者,不是因爲身高、長相,就是因爲木訥寡言,錯過了結識更多女孩兒的機會。

當然,造成光棍兒最大的障礙便是沒錢,現在想娶妻生子,必須金錢足足的,其他方面越不行,越需要充裕的經濟能力。

面對適齡女子們日漸升高的婚嫁條件,他們只能努力積攢,等到自己的經濟能力達到了,年齡也就不小了,於是,苦心好多年,又不遠娶實在低於自己階層的——其實很多人也無從選擇,被歸納入光棍兒的行列。

有能力有學識的光棍兒不多。

2、剩女多。

剩女當中,有學識有能力的不乏其人。因爲學業耽誤了婚姻,因爲事業耽誤了婚姻,因爲一段戀情了結的晚延誤了婚姻,因爲不將就所以成爲了剩女。

所以,剩女是有充足原因的,最起碼她們信誓旦旦。光棍兒卻是,沒有充裕的原因剩下來,事實卻是一個字:錢,所導致的。

剩女如果和光棍兒搭配,那不如殺了她們,她們恰恰是和光棍兒錯層的。

再者剩女之所以剩,大都因爲眼光,光棍兒之所以光,大都因爲金錢。

所以,基本上光棍兒身上沒有多少剩女想要的。光棍兒去猜測剩女,更成了一羣不容易理解的動物。所以,寧肯光着,自然,針對剩下的光棍兒,剩女更願意剩着,因爲光棍兒的身份是剩女所不齒的。

所以,現今大多剩女和光棍兒是絕對扯不到一塊兒的。

光棍兒寧願娶離異或者喪夫的女人,不一定鍾情於剩女。

3、不婚不育多。

不婚不育的人,不是爲人類擁擠的地球做貢獻,而是自私在作怪。她(他)們寧願忽略自己婚姻的指標。

更有甚者,打起“我們尚未玩夠”的大旗。

當然,也有不婚不育者,是懦弱的,也有是特立獨行者,也有不能生育者,領養別人的吧,總覺着彆扭。

也有事業爲重,不要後代的,不去結婚的。

不婚不育,並不意味着不戀愛,相反,有些人戀愛得更起勁兒,人類的享受,他們更是趨之若鶩。

也有傷痛了心,再不參與男女之間事情的人。

照我看,此類人當中,要麼是離經叛道的勇敢者,要麼是自私自利的懦弱者。別的?尚未獲悉。

4、離婚多。

社會發展,必然會掀起離婚的熱潮,因爲人們要重新選擇,因爲有了選擇的客觀物質條件和主觀意識高度。

不合適,離。再不合適,再離。

這個得一分爲二看待,既是進步的,也有落後的成分。有的人把離婚當成了家常便飯,有的人是試着玩兒,有的人呢,屬於婚內的忍無可忍,有的人,趕潮流一樣,大家都離,咱也離試試。

當然,離婚多的人當中,最多的是不合適的,用離婚換得尋求合適人選的機會。

離婚最大的優點是可以甩脫很多責任,再大的優點就是再給自己一條活路。針對沒有夫妻感情的,沒有滿意性愛的,沒有符合三觀的,家暴的,以及其他不滿意的。

離婚的人有一部分,是屬於不檢點自己,卻斥責別人的人,無可厚非,離了再找,既是解脫,又是機會。

5、同居多。

同居可以看做是離婚的變異。婚前試愛,婚前試情,婚前試性,婚前試試彼此的感覺。

於是乎,聰明人拿同居試探婚姻,不聰明的拿離婚改變婚姻。孰是孰非?無可厚非。

同居也有玩的成分,代價不大。婚姻而離了再婚,代價並不小,有經濟糾葛,有兒女牽扯,有老人羈絆,所以,離婚的代價是大的,名譽上和時間上都少不了損失。

同居呢?似乎到了名正言順的地步。試一試,不合適,再試別的。也好,也不好,不過,既成了一種趨勢,年輕人大有趨之若鶩之態。尤其在校大學生,剛參加工作的孤男寡女。

同居對婚姻的美好會打折扣,這是老的觀點。同居後也許會遇到“老練”的婚姻“司機”,這是新的觀點。

同居也有代價,人並不是純粹玩,玩的是什麼?是情感,是精力,當然少不了男方的經濟——大多是男方負責經濟。

總而言之,針對婚戀的五種多,恰恰相對應的是一種少,即“正常的少”,類似於原先正常婚戀的婚姻比例,越來越開始減少了。

房地產炒作婚房是一方面,天價彩禮是一方面,女孩兒心高氣傲是一方面,男多女少是另一方面,人心思變是源於認知的改變。

根源呢,是觀念更新迭代了。真的不能說好不好,哪樣更好,但是,針對婚戀,人們的心變得越來越不誠實了起來。因爲什麼?好多時候,我們僅學了樣子,卻不懂得實質。

作者阿尚青子

圖片源於網絡

發表評論
所有評論
還沒有人評論,想成為第一個評論的人麼? 請在上方評論欄輸入並且點擊發布.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