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權責任(七類典型侵權責任)

(一)產品責任【請求權基礎】

 ★★★《民法典》第 12O3 條【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的責任承擔】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民法典》第 1206 條【缺陷產品的警示與召回】產品投入流通後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擴大的,對擴大的損害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據前款規定採取召回措施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負擔被侵權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民法典》第1207條【懲罰性賠償】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或者沒有依據前條規定採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二)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請求權基礎】

☆☆☆《民法典》第 1234 條【生態環境責任中的修復責任】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在期限內未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進行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負擔。

 ☆☆☆《民法典》第 1235 條【生態環境責任的賠償範圍】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造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下列損失和費用∶ (一)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 (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三) 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鑑定評估等費用;(四)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 (五)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三)飼養動物損害責任【請求權基礎】

 ★★《民法典》第 1246條【違規飼養動物的致害責任】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四)建築物和物件損害責任【請求權基礎】

★★★《民法典》第 1186 條【公平補償規則】受害人和行爲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即公平補償規則)

 ★★★《民法典》第 1254 條【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民法典》第 1258 條【地面施工緻害責任】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的,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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