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民法的基本原則及權利行使的時間限制

民法的基本原則 【請求權基礎】

★★《民法典》第4條【平等原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民法典》第 5條【自願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

★★★《民法典》第6條【公平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民法典》第7條【誠信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民法典》第8條【守法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權力行使的期間限制

一、訴訟時效期間【請求權基礎】

★★★《民法典》第88條【訴訟時效期間的長短及計算】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入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民法典》第 189 條【分期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起算】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二期履行期限屆滿號日起計算。

★★《民法典》第190條【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的起算】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民法典》第 191條【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起算】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計算。

 ★★《民法典》第192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的效力】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爲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民法典》第193 條【被動司法】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

★★★《民法典》第 194 條【訴訟時效的中止】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二)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喪失代理權;(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民法典》第195 條【訴訟時效的中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 196 條【訴訟時效的適用範圍】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民法典》第 197條【訴訟時效的性質】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民法典》第 198 條【仲裁時效】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二、除斥期間【請求權基礎】

 ★★《民法典》第 199條【除斥期間】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液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滑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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