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善意取得和抵押物轉移制度&新冠肺炎專題

善意取得和抵押物的轉移制度

★★★《民法典》第 311 條【善意取得】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 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民法典》第313 條【善意取得效力】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後,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是,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民法典》第 406 條【抵押物的移轉制度】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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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 34條【監護人的監護職責】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準行爲,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結爐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因發生突發事件子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風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爲被監護人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民法典》第 245 條【徵用】因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避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徵用人。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民法典》第285 條【業主的監督權】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託,依照本法第三編有關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接受業主的監督,並及時答覆業主對物業服務情況提出的詢問。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拖,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民法典》第 286 條【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權利】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相關行爲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對於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爲,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爲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業主或者其他行爲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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