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行政法基本原則(1)

一、合法行政原則:行政機關作出影響公民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行政行爲時,必須擁有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明確授權,不得法外設定權力。

 1.《行政處罰法》第 3條第 2款 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2.《行政許可法》第 4 條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 3.《行政強制法》第 4 條 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 4.《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第3條第2款 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

二、比例原則 (一)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所採取的具體措施必須符合法律目的。 (二)適當性。是指行政機關所選擇的具體措施和手段應爲法律所必需,結果與措施和手段之間存在着正當性。 (三)損害最小。是指行政機關在可以採用多種方式實現某一行政目的的情況下,應當採取對當事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方式。

關聯法條: 1.《行政處罰法》第4條第2款: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爲依據,與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2.《行政強制法》第5條 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適當。採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 3.《行政強制法》第43條 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4.《行政許可法》第13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範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二)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三)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三、迴避(聽證主持人) 1.《行政處罰法》第 37 條第 3款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2.《行政處罰法》第42 條第1款第4項 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爲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3.《行政許可法》第 48條第1款第3項 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爲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認爲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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