聆聽:羅素之問·思善1

善,爲了能夠值得受人尊重,就必須是永恆的嗎?或者說,哪怕宇宙是堅定不移地趨向死亡,它也是值得追尋的嗎?

在思考這個問題時,我將之分成了幾個問題。善的來源是什麼?善的本質是什麼?善除了受人尊重這一精神層面的作用,是否還有其他的作用?在個人利益足夠大的時候,或者說關乎生死的時候,還要去追尋善嗎?當社會不復存在,善還有追求的價值嗎?

善的對象可以是自身,他人,外物乃至世界等等。常規意義上,值得受人尊重是指受他人尊重。也就是說,本文的善首先是利他的,其次也可不害己。因爲存在利他性,那麼這裏的善應發生在社會關係中,存在於個體間,個體對羣體或羣體之間。要使他人得到確實的利益,這裏的善應是一種完成了的或正在完成的行爲。因此我把這種滿足“值得受人尊重”的條件的善視爲社會關係之間利他的一種行爲。

自古就有“性善論”與“性惡論”,似乎善和惡的標準早就確定。但是這些標準到底是從何而來的呢?現代社會的善的標準大體可以分爲兩個部分,法律和公序良俗。法是指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國家制定和頒佈的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爲規則。公序良俗是指國家社會的存在及其發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和一般道德。恩格斯曾論證過:“‘法的發展’的進程大部分只在於首先設法消除那些由於將經濟關係直接翻譯成法律原則而產生的矛盾,建立和諧的法的體系,然後是經濟進一步發展的影響和強制力又一再突破這個體系,並使它陷入新的矛盾(這裏我暫時只談民法)。”也就是說,善的標準,無論是法律還是公序良俗,其基本作用都是消除矛盾,維持和諧,保證社會的穩定存在和發展。隨着時代的發展,人們心目中善的標準不斷髮生着變化。在封建時期,統治階級將對女性的物化和束縛作爲律法的一部分,這時的善帶有對女性的壓迫;而進入現代社會以後,女性的作用被強調和重視,性別平等成爲社會認識的主流。這種善的標準的改變其根本原因是生產關係的進步對勞動力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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