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行政法基本原則(2)

四、公衆參與原則

 【公衆參與的價值】

第一,完善溝通渠道,提高行政行爲的社會可接受程度。程序制度可以使民衆提前介入行政決定,提高人民的信賴感,減少事後的行政爭議。第二,行政程序有利於行政機關全面地獲得行政資訊,使行政決定更加集思廣益,最終有效提高行政決定的合理性

 1.《行政處罰》 (1)【當事人知情權】第 31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2)【申辯不加重】第 32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3)【聽證範圍】第42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4)【聽證範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 98 條 公安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及處二千元以上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爲有權要求舉行聽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

 2.《行政許可法》 (1)【陳述申辯權】第36 條 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係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2)【聽證權】第46 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爲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3.《行政強制法》 (1)【陳述申辯權】第8條第1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2)【催告程序】第35 條 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一)履行義務的期限;(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3)【執行陳述和申辯權】第 36條 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電│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複覈。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發表評論
所有評論
還沒有人評論,想成為第一個評論的人麼? 請在上方評論欄輸入並且點擊發布.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