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行政法基本原則(3)

五、行政公開原則

實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國家祕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外,行政行爲的依據、過程和結果均應公開。

1.《行政處罰法》第4條第3款 對違法行爲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爲行政處罰的依據。

 2《行政處罰法》第42條第1款第3項 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3.《行政許可法》第5 條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非歧視的原則。 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爲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

 4.《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 14 條 依法確定爲國家祕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5.《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 15條 涉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爲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6.《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 16 條 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六 信賴利益保護原則

【構成要件】 1.授益行爲;2.有信賴利益且該利益值得保護。

【保護方式】1.非因法定事由並經法定程序,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2.因法定事由需要撤銷、廢止或者變更行政決定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或補償 《行政許可法》第8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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