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具體行政行爲的性質界定

一、行政處罰

如何區分行政處罰和其他負擔性行政行爲?

1.行政處罰,是國家行政機關對構成行政違法行爲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減損其權利或增加其義務的方式實施的制裁行爲。 2.行政處罰最核心的性質是處罰具有懲戒性。懲戒性是行政處罰區別於其他負擔性行政行爲的主要標誌。懲戒性包含兩個要素;第二個是懲戒的目的第二個是實現懲戒目的的方式是給當事人增加負擔。 3.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爲制止違法行爲、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爲。 4.行政命令是行政行爲的一種形式,指行政主體依法要求行政相對人爲或不爲一定行爲(作爲或不作爲)的意思表示,行政命令所規定的義務內容,包,括作爲義務和不作爲義務。前者表現爲相對人必須進行某種行爲,如命令納,稅、命令服兵役;後者則表現爲相對人的某些行爲受到限制或禁止,例如因修建施工而禁止特定路段通行、禁止攜帶危險品的旅客上車、禁止狩獵等1.《行政處罰法》第8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2.《治安管理處罰法》第 10 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爲∶(一)警告;(二)罰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二、行政許可

如何區別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

1.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爲。 2.行政確認,是指行政機關對特定的法律事實、法律關係或者法律狀態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認定並且予以證明的行政行爲 1.【許可的種類】《行政許可法》第 12 條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准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三)提供公衆服務並且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四)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範,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 行審定的事項; (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2.【許可與責任】《行政許可法》第 81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採取措施予以制止,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行政強制

 1.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爲制止違法行爲、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爲。 2.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爲 法條 1.《行政強制法》第9條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三)扣押財物;(四)凍結存款、匯款;(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2.《行政強制法》第12條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二)劃撥存款、匯款;(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五)代履行;(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的區別 區分標準 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措施 基礎決定 現有基礎決定,當事人不履行,纔會動用強制 無基礎決定,直接動用強制力量 行爲目的 實現基礎決定內容 控制與預防:制止違法行爲、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 時間長短 永久性 暫時性 行爲階段 強制措施→行政處罰→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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