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具體行政行爲的設定和具體規定

 一、行政處罰、許可和強制的設定權 行爲類型 法律 行政法規 地方性法規 省級規章 市級規章 部門規章 處罰 所有種類 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處罰 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其他種類的處罰之外的處罰 可以設定警告和一定數量的罰款(省級人大常委會規定上限) 可以設定警告和一定數量的罰款(省級人大常委會規定上限) 警告和一定數量的罰款(國務院規定上限) 許可 所有種類 經常性行政許可 本地經常性行政許可 可以設定1年內臨時性許可 不得設定 不得設定 強制措施 所有種類 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凍結及須法律設定以外的強制措施 可以設定查封、扣押 不得設定 不得設定 不得設定 強制執行 所有種類 不得設定 不得設定 不得設定 不得設定 不得設定

二、行政處罰、許可和強制的具體法律規定 下位法要在上位法的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不得牴觸上位法,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情形∶

 1.行政許可∶對實施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行政許可法》16 條)。

2.行政處罰∶可以在上位法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爲、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行政處罰法》第11~13 條)。

3.行政強制措施∶上位法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條件、種類作了規定的,下位法不得作出擴大規定(《行政強制法》第11條)。

 4.《關於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範問題的座談會紀要》 (1)下位法縮小上位法規定的權利主體範圍,或者違反上位法立法目的擴大上位法規定的權利主體範圍;(2)下位法限制或者剝奪上位法規定的權利,或者違反上位法立法目的擴大上位法規定的權利範圍;(3)下位法擴大行政主體或其職權範圍;(4)下位法延長上位法規定的履行法定職責期限;(5)下位法以參照、準用等方式擴大或者限縮上位法規定的義務或者義務主體的範圍、性質或者條件;(6)下位法增設或者限縮違反上位法規定的適用條件;(7)下位法擴大或者限縮上位法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爲、種類和幅度的範圍;(8)下位法改變上位法已規定的違法行爲的性質;(9)下位法超出上位法規定的強制措施的適用範圍、種類和方式,以及增設或者限縮其適用條件;(10)法規、規章或者其他規範文件設定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行政許可,或者增設違反上位法的行政許可條件 【關聯法條」《行政許可 法》第 14 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採用發佈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第 15 條第1款 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第17條除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外,其他規範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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