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費的交與不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的“正當理由”,應當限定在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或者履行合同有重大瑕疵,或者業主不交費用是基於正當的、合理的理由,才能構成業主拒交的“正當理由”。

      1、因爲房屋質量問題還未交房,物業費是由開發商繳納;2、物業公司未履行物業合同服務責任的,全體業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證據;3、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質量達不到物業合同約定的標準;4、物業公司沒有物價管理部門各項審批文件原件;5、物業公司擅自增加的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的。

    這幾個誤區一定要避開!有的物業費不能拒交:1、未居住使用可拒交物業費,錯!根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物業費一般包括清潔衛生費用、綠化養護費用、秩序維護費用、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及維護費用等。所以,就算你買了房沒有入住,同樣不能拒交小區的物業費(物業明確指出不交鑰匙可以不交物業費的除外)。

2、未籤物業合同可拒交物業費,錯!根據《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所以,只要業主委員會同意了與物業管理公司協議中的條款,且業主事實上已經接受了物業公司所提供的物業服務,就應按照實際發生的服務向物業公司繳費。

    3、原業主欠費可拒交物業費,錯!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若房屋產權發生交易後,原業主所欠的物業費須及時補交,否則將影響新業主的正常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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