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具體行政行爲的實施程序(2)

二、治安管理處罰程序

(一)調查 傳喚:1. 傳喚對象爲違法行爲人,證人、受害人不可傳喚。2. 原則上負責人批准傳喚證方式。3. 現場發現違法行爲人,經出示證件可口頭傳喚(要在詢問筆錄中註明)。4.告知義務∶ 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5.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詢問:1.對象∶違法行爲人,證人和受害人。2.不超過8 小時(可能適用拘留的不超過24小時)。3.詢問筆錄(覈對無誤後,被詢問人及詢問人簽名或蓋章)。4.詢問不滿 16週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5.詢問被侵害人或其他證人,可以到其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必要時,也可以其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檢查:1.對象∶與違法行爲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2.原則∶2人2證,應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文件。3.例外∶2人1證,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 4.例外的例外∶必須2人2證,檢查公民住所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5, 檢查婦女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扣押:1.不得扣押善意第三人財產,不得扣押受害人財產。2.不得扣押與違法活動無關的財物 (二)決定:自受理之日起不超過 30 日;案情重大複雜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 30日。

【注意1】 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對沒有本人陳述,但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但是,只有本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注意2】嚴禁刑訊逼供或者採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爲處罰的根據 (三)送達 1.當場宣告,當場送達(當面送達);無法當場宣告,2 日內送達。2.決定給予拘留的還應及時通知被處罰人家屬。3.公安機關應當將處罰決定書副本抄送受害人 (四)從輕/減輕/不處罰。

1.【不處罰】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的時候;不滿14 週歲的人。

2. 【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盲人或者又聾又啞。

3.【從輕或者減輕】 已滿 14 週歲不滿 18 週歲的人。

4.【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1)情節特別輕微的;(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3)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4)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爲的;(5)有立功表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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