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要想清楚

      在一個案件中,楊某爲實現生育子女的目的,在妻子黃某無生育可能的情況下,借他人之腹得子,借腹生子行爲雖事先得到妻子黃某的認可,但夫妻雙方這一約定因違反法律而無效。因爲規避國家法律規定達成的借腹生子協議無效,離婚時,與“代孕”子女無血緣關係的夫妻一方和所生子女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其無需承擔對子女的撫養費。

    借腹生子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問題,如代孕人或借種人處分其身體權是否符合公序良俗、代孕人能否自由終止妊娠、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如何的、所生子女對出生事實是否享有知情權代孕媽媽的生育風險、不孕夫婦可能承擔的孩子染病的風險等等。

      從法律上來看,此行爲顯然與現行法律及社會公序良俗格格不入,當事人所訂立的借腹協議是無效的。而借腹人雖然沒有自己生育子女的合意,但其應該認識到自己的行爲所產生的後果。但在法律地位上,其仍然是孩子的生父母,應承擔父親或母親的撫育責任。而同意借腹生子的妻子,則與小孩無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我國明文禁止代孕。法律規定人身及其組成部分不能成爲商品。衛生部在2001年2月20日頒佈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任何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這意味着代孕行爲不合法,代孕的協議也不受法律保護。同時《合同法》也有明確規定,凡規避國家法律的協議都是無效協議。像他們這樣私下達成的“借腹”協議,雖然當時雙方都是自願的,也屬無效協議,黃某與楊某已經離婚,與孩子沒有權利義務關係,所以黃某並不承擔對孩子的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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