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有書: 政府論

——· 關於本書 ·——

《政府論》是洛克最重要的政治論文。在該著作中,洛克首次提出了權力分配,把政治權力劃分爲立法權、行政權和對外權三種。這種政治學說直接影響了法國哲學家孟德斯鳩的理論思想,以及美國三權分立政體的建立。

——· 關於作者 ·——

《政府論》的作者約翰·洛克,是英國著名的哲學家、思想家、著述家,經驗主義的開創人。他是歷史上第一個全面闡述憲政民主思想的學者,提倡人的“自然權利”、主張捍衛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權,其政治理念對美國、法國、英國等西方國家的民主政治原則影響巨大。

——· 本書金句 ·——

1. 一切政府都只是強力和暴力的產物,人們生活在一起乃是服從弱肉強食的野獸原則。

2. 政治權利就是爲了規定和保護財產而制定法律的權利、判處死刑和一切較輕處分的權利,以及使用共同體的力量來執行這些法律和保衛國家不受外來侵犯的權利。而這一切都只是爲了公衆福利。

3. 法律的目的不是廢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護和擴大自由。

4. 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縛和強暴。而哪裏沒有法律,哪裏就不能有這種自由。

——· 核心內容 ·——

一、 天然的自由和主權

1. 批判對象及其政論

洛克引入菲爾麥爵士作爲主要批判對象,展開論述。羅伯特·菲爾麥,是英國貴族和教會利益的忠實擁護者、保皇派極端代表,是議會派重點打擊的靶心人物。

菲爾麥的政論可以總結爲兩點:第一點是父權至上。人隸屬於父母,尤其是父親。父母的權威即是“父權”,這與中國傳統倫理觀“父爲子綱”類似。不論是非曲直以某人爲絕對綱領的做法,是對權威的盲從,也是對人權自由的蔑視,發展到極端就釀成歷史的慘劇。在《世界人權宣言》中,人權被視作人類最基本、最天然的權利。

菲爾麥的第二個觀點,是君權至上。一切政府都是絕對的君主制,人民沒有選擇統治者的權利,只有接受奴役的義務。權利與義務是不可分離、相互統一的,“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

爲了論證觀點,菲爾麥以《聖經》作爲邏輯前提,通過虛構、曲解等錯誤方法得出君權神授、王位世襲的政論。

2.洛克對菲爾麥的反駁

洛克提出兩個反駁:第一個反駁針對父權至上,亞當不基於父親的自然權利享有對兒女的絕對權威;第二個反駁針對君權神授,亞當也不基於上帝的賜予享有對世界的統治權。

在論證過程中引用《聖經》原文,證實其中沒有涉及任何統治形式和政治構造的問題,得出“人人生而自由、統治權是人民賜予的”兩個結論。

上帝和亞當存在與否尚未證實,洛克的論證過程削弱了結論的科學性。對神祕力量的臣服,源自人類尚虛弱的時代對未知的恐懼,我們希望人類達到的理性程度是,既不“未證其僞而信其僞”,也不“未證其實而信其實”。

二、政治的起源與政體

1. 政治的起源

在論述政治體制的過程中,洛克提出兩大論點。其中第一個論點闡釋了政治的起源,第二個論點介紹了主要政體。

第一個論點是:政治的目的是保護人民的私有財產。爲了證實這一論點,洛克引出了“自然狀態”和“社會契約”的概念。 “自然狀態”,是指人類最初處於的狀態。洛克將之視作人類天然自由、平等、安全的持有私有財產的原始狀態。面對侵犯他人自然權利的行爲,人類建立“社會契約”充當公共的裁判者,他們構建了最初的政治。

可見政治是屬於人民的政治,反映了人民的利益和訴求;政治的統治權不是上帝的賜予,統治權只能源自人民。

2.主要的政體

洛克的第二個論點是:最好的政治體制是議會制,即議會具有最高主權的制度。這種政治立場反映了身爲資產階級政治理論家的洛克,對剛剛成立的議會制君主立憲政體的維護。

洛克比較了三種主要的政體:民主制、寡頭制和君主制。民主制,是大多數人擁有共同體全部權力的政體;寡頭制,是把制定法律的權力交給少數人及其繼承人的政體;君主制,是把制定法律的權力交給一個人的政體。君主制又可以細分爲世襲君主制、選任君主制、專制君主制和立憲君主制。

洛克就權力的制衡問題首次提出了分權說,把國家權力分爲立法權、行政權和對外權。立法權是國家最高權力,是制定和公佈法律的權力。洛克將最高權力立法權賦予議會,反映了洛克堅定的階級立場,是資產階級削弱封建王權的具體措施。

三、自由與法律的平衡

1. 相對的自由

即使是天然的人,不受人間任何上級權力的約束,也要以自然法作爲行爲的準繩。社會的人,要把經過人民同意的政治所建立的長期有效規則,當作行爲的指導。

世上沒有絕對的自由,只有相對的自由。人人享有絕對的自由,相當於人人置身於被肆意侵犯的鬥爭中。

2. 鬥爭與護衛

鬥爭是一種敵對和意圖摧毀對方的狀態。對那些以毀滅來威脅自己的事物,人類享有反抗乃至毀滅它以確保人身安全的權利。凡是試圖奴役他人的人,使雙方處於鬥爭狀態。“自以爲是其他一切的主人,反而比其他一切人更是奴隸。”

在鬥爭中,人應當儘量保衛自己,再試圖保衛全體。若無力保衛全體,則優先保衛弱小者和無辜者的安全。至於在生死存亡關頭捨生取義,把生存機會讓渡他人的崇高行爲,我們只能在道德上自我要求,無權在法律上規定,也不該指責他人做不成英雄。

3. 法律與自由

鬥爭是普遍的,法律是保護人免於鬥爭的傷害、阻止熱衷鬥爭的人猖獗的武器。

法律,與其說是對自由的限制,不如說保護了自由、理性的人追求幸福的權利;法律沒有廢除和限制自由,它保護和擴大了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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