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女子被44歲“老闆”5萬每月包養,發生關係後發現是冥幣,但老闆行爲不構成欺騙罪

近日,浙江溫州發生一件讓人感到不可思議的事;一名18歲的女子,偶遇了一位44歲的“老闆”,對方稱願意以每月5萬元來包養她,並給了她一個裝了5萬“現金”的袋子。

出於對老闆的信任,女子沒有當面打開錢來查看,而是把錢放在了抽屜了,當天晚上女子便在出租屋內和這位44歲的“老闆”發生了關係。

等到送走“老闆”之後,女子拿出抽屜裏的現金查看,不看不知道,一看嚇一跳,袋子裏裝的哪是什麼現金啊?分明就是5捆捆紮好的冥幣。

眼看自己被耍了,女子氣憤難當之下便報警求助了,目前這起事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之中。

分析一下,劉某的行爲應如何定性?

首先,劉某的行爲當然不屬於盜竊。

所謂盜竊,是指祕密竊取公私財物,劉某就沒給過錢財,自然也不存在盜竊了。

其次,劉某的行爲也不屬於強姦。

所謂強姦,是指違背婦女意願,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關係。這裏的其他手段雖然也可能包括騙奸,比如冒充女子丈夫與婦女發生關係也會構成強姦罪。但這都要求欺詐行爲導致婦女對發生關係的對象、發生關係的性質發生錯誤認識,這個事件裏,劉某的行爲只是導致小吳對給付錢財的性質產生錯誤認識,但對是與劉某發生關係這個事實沒有錯誤認識,所以不構成強姦。

再次,劉某的行爲不構成詐騙罪。

所謂詐騙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騙取公私財物。詐騙罪的犯罪對象是財物,不包括性,所以劉某的行爲不構成詐騙罪。

又次,劉某的行爲不構成使用假幣罪。

使用假幣罪破壞的是公衆對貨幣的信任,而冥幣和貨幣的區別還是比較明顯的,不會造成羣衆的誤認,所以冥幣不屬於法律上的假幣,劉某的行爲自然不會構成使用假幣罪。

最後,劉某的行爲涉嫌嫖娼。

賣淫嫖娼是指基於不特定異性或同性之間的金錢交易爲基礎所發生性關係的行爲。

最後還是要說這位18歲的女生,正是因爲享樂之心作祟,加上社會經驗不足,才上了這位“老闆”的當,最終落了個人財兩空的下場。真是物以類聚,物以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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