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女子被44岁“老板”5万每月包养,发生关系后发现是冥币,但老板行为不构成欺骗罪

近日,浙江温州发生一件让人感到不可思议的事;一名18岁的女子,偶遇了一位44岁的“老板”,对方称愿意以每月5万元来包养她,并给了她一个装了5万“现金”的袋子。

出于对老板的信任,女子没有当面打开钱来查看,而是把钱放在了抽屉了,当天晚上女子便在出租屋内和这位44岁的“老板”发生了关系。

等到送走“老板”之后,女子拿出抽屉里的现金查看,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袋子里装的哪是什么现金啊?分明就是5捆捆扎好的冥币。

眼看自己被耍了,女子气愤难当之下便报警求助了,目前这起事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分析一下,刘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首先,刘某的行为当然不属于盗窃。

所谓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刘某就没给过钱财,自然也不存在盗窃了。

其次,刘某的行为也不属于强奸。

所谓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这里的其他手段虽然也可能包括骗奸,比如冒充女子丈夫与妇女发生关系也会构成强奸罪。但这都要求欺诈行为导致妇女对发生关系的对象、发生关系的性质发生错误认识,这个事件里,刘某的行为只是导致小吴对给付钱财的性质产生错误认识,但对是与刘某发生关系这个事实没有错误认识,所以不构成强奸。

再次,刘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所谓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不包括性,所以刘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又次,刘某的行为不构成使用假币罪。

使用假币罪破坏的是公众对货币的信任,而冥币和货币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不会造成群众的误认,所以冥币不属于法律上的假币,刘某的行为自然不会构成使用假币罪。

最后,刘某的行为涉嫌嫖娼。

卖淫嫖娼是指基于不特定异性或同性之间的金钱交易为基础所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最后还是要说这位18岁的女生,正是因为享乐之心作祟,加上社会经验不足,才上了这位“老板”的当,最终落了个人财两空的下场。真是物以类聚,物以群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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