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DSM-5與ICD-10關於抑鬱障礙的診斷
二、DSM-5重性抑鬱障礙的診斷標準
三、DSM-5重性抑鬱障礙的鑑別標準
四、特殊人羣抑鬱障礙的診斷要點
五、關於診斷的案例練習
在DSM-5中,所有精神疾病的診斷都有四個標準:症狀學標準、嚴重程度標準、病程標準和排除標準。重性抑鬱障礙也不例外。重性抑鬱障礙,也叫抑鬱症(MDD)。
一、症狀學標準與病程標準
首先要判別是否有一次重性抑鬱發作,MDE,Mayjor Depressive Episode。觀察同一個2周時期內,出現5個或以上的下列症狀(不包括明顯是由其他軀體疾病所致的症狀),代表以往功能出現了明顯改變,在前兩項中至少有一項:
1. 幾乎每天大部分時間心境抑鬱或悲傷(可以是主觀感到悲傷、空虛、無望,也可以是行爲觀察,比如表現爲流淚,兒童青少年可能表現爲易激惹);
2. 每天或幾乎每天大部分時間,對所有或幾乎所有活動的興趣或者愉悅感明顯減少(主觀感受或觀察所見);
3. 在未節食情況下體重明顯減輕,或體重增加(一個月內體重變化超過原來的5%,兒童則表現爲未達應增體重);
4. 幾乎每天都失眠或睡眠過多;
5. 幾乎每天都精神運動性激越或遲滯(可被他人觀察得到,不僅僅是主管體驗到的坐立不安或變得遲鈍);
6. 幾乎每天都疲勞或精力不足;
7. 幾乎每天都感到自己毫無價值,或過分的、不適當地感到內疚(可以達到妄想程度),(並不金雞獎因爲患病而自責或內疚);
8. 幾乎每天都存在思考能力減退或注意力不能集中,或猶豫不決(主觀陳述或者他人觀察);
9. 反覆出現死亡的想法(而不僅僅是恐懼死亡),反覆出現沒有具體計劃的自殺意念,或者某種自殺企圖,或有某種實施自殺的具體計劃。(抑鬱症患者中10-15%會死於自殺)。
以上症狀大致分爲三類:情緒和情感症狀(抑鬱心境),認知症狀(注意力、記憶力、決策力、判斷力等)、軀體/生理症狀(食慾、睡眠、體重等)
二、嚴重程度標準和排除標準
嚴重程度:要從引起臨牀意義的痛苦、導致社會職業或其他重要功能的損害來判斷
排除標準1:並非某種物質引起的生理效應、或是由其他軀體疾病所致
排除標準2:重性抑鬱發作的出現不能更好地用分裂情感性障礙、精神分裂症、精神分裂症樣障礙、妄想障礙或其他特定的或未特定的精神分裂症譜系障礙及其他精神病性障礙解釋。
排除標準3:從無躁狂發作或輕躁狂發作
三、病程階段
要判斷完全的發病期、或是部分的緩解期、完全的緩解期
部分緩解:存在上一次中心抑鬱發作的症狀,但不符合全部診斷標準,或上一次發作以後,至少2個月沒有中心抑鬱障礙發作的任何顯著症狀
完全緩解:過去2個月內,沒有任何明顯的該障礙的體徵或症狀存在。
四、抑鬱症的嚴重程度標註
嚴重程度是基於診斷標準症狀的數目,症狀的嚴重程度和功能損害程度。有一定主觀性,定性而非嚴格定量。
輕度:非常少的超出診斷所需的症狀數量,嚴重程度是痛苦但可控的,導致社會或職業功能的輕微損傷。
中度:症狀的數量,嚴重程度和/或功能損害程度介於輕度和重度之間。
重度:非常多的超出診斷所需的症狀數量,嚴重痛苦和不可控,且症狀明顯干擾了社會或職業功能。
五、重性抑鬱障礙的記錄步驟
診斷重性抑鬱障礙的條件:符合以上關於重性抑鬱障礙的全部診斷標準
需要標註記錄的內容及順序:重性抑鬱障礙、單次發作或反覆發作、嚴重程度/是否存在精神病性特徵/緩解狀態
舉例:重性抑鬱障礙、反覆發作、重度、伴精神病性特徵、部分緩解
心理諮詢師不能對包括重性抑鬱障礙的精神疾病進行診斷和處方,但是對這類疾病進行初步評估,有助於諮詢師更好地識別和預防風險、幫助來訪者獲得更有效的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