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是打官司的最終環節,好多人案件打贏了,卻發現最終被告無財產可執行,最終實行案件終本。其實,案件終本是條件的,大概五個條件。
第一,法院窮盡所有措施,被告損失無財產可執行。
第二,通過網絡查詢,銀行卡之類的。
第三,通過會計,審計事務所對被告的財報進行審理後。
第四,通過公告懸賞排查被告的其他財產之後。
第五,就是通過法律規定的其他手段對被告的財產調查後。
只有通過這五種措施之後,法院才能對執行階段的案件實施終本。但是,終本案件在五年內,要求法院每半年對該案件被告的財報實施一次審查,並告知當事人。事實上,法院對這些案件往往束之高閣,覺得案件已經辦理完畢。事實上,往往是當事人發現被執行人有新的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可以變更執行人時,通常是執行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恢復執行。或者針對終本提出執行行爲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