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快樂與幸福(1)

幸福不是德性的報酬而是德性自身:並不是因爲我們剋制情慾,我們才享有幸福,反之,乃是因爲我們享有幸福,所以我們能夠剋制情慾。

                      ——斯賓諾莎《倫理學》

一、作爲價值的標準的快樂

權威主義倫理學的長處是單純:它的善惡標準是權威的裁決,遵從權威的裁決是人的美德。人道主義倫理學則必然會遇到我在前面已討論過的難題:要使人成爲價值的唯一制定者,那麼,快樂或痛苦似乎就該成爲善惡的最終仲裁。如果答案只能是兩者必居其一,那麼,人道主義原則確實不能成爲倫理規範的基礎。因爲我們看到,有人是在酗酒、積聚財富、名望及傷害他人中找到快樂的;而另外有些人則是在愛、與朋友同甘苦、思考及繪畫中得到快樂的。一種爲人與動物、好人與壞人、正常人與病態人所共同具有的動機怎麼能指導我們的生活呢?即使我們以不損害他人的合法利益來限定快樂原則,這一原則仍難以成爲指導我們行動的原則。

然而,要麼順從權威,要麼把快樂作爲指導原則,這種選擇是荒謬的。我想努力說明,對快樂、滿足、幸福及歡樂的本質所進行的一項經驗分析揭示出,它們是不同的、且部分矛盾的現象。這個分析指出,儘管在主觀體驗的意義上,幸福和歡樂是依靠客觀條件、並與客觀條件相互作用的結果,但它們決不該和只是主觀體驗的快樂相混淆。這些客觀條件是能夠廣泛概括爲生產性的。

人道主義倫理思想從萌芽期開始,就已認識到對快樂性質進行分析的重要性。然而,對這一問題的解決卻並不令人滿意,因爲那時對快樂體驗的無意識動力缺乏洞見。心理分析研究提供了新的資料,並對人道主義倫理學的這一古老問題做出了新的解答。爲了更好地理解這些新發現,以及它們在倫理學理論上的適用性,對有關快樂和幸福的某些最重要的倫理理論作一簡要的概括,似乎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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