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觀點:新修訂的民促法實施條例實施後對義務教育階段民校有多大影響?

[紅順視點]:個人觀點:新修訂的民促法實施條例實施後對義務教育階段民校有多大影響?

歷經四年真可謂千呼萬喚始出來的新民促法實施條例5月14號終於正式揭開了它神祕面紗。

義務教育階段民辦辦學人格外關注它對義務教育階段民校發展影響?

對民校政策條例核心是: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旨在讓民校:依法辦學、自主管理、提高質量、辦出特色。

結合專家觀點,我的預判是:

1)民促法實施條例頒佈、實施不是民辦教育的春天,也不是民辦教育的冬天。

2)民促法實施條例頒佈後民辦教育大趨勢仍然正態向好,小趨勢也需有局部振盪。民辦學校發展總體趨勢是規範中適度發展。

3)民促法實施條例頒佈給民辦辦學人敲響警鐘是合規、合法辦學。不踏法律灰色地帶,不鑽政策空子。

民促法實施條例執行對民校招生影響:

民辦學校招生將進入"後招生時代"。非技術性招生、內涵發展、學校軟實力、學校品質、品牌將成爲熱詞。

對招生亂象治理不是應急態,而是應然的新常態。

“公民同招”意味着教育公平的起跑線已經劃定,短期內儘管依然不可避免會出現變相“掐尖”現象,但長遠來說,會逐漸趨緩。很快將實現真正教育均衡下的公民同招。

9月1號後民促法實施條例執行,民校發展將進入新民促法實施的後發展時代;也將是民辦學校深度轉型的契機。

結合一些專家論述具體表現在:

1)從抓住機遇、機會走向深度創新;

2)從過分依靠資源走向依賴技術提升內涵;

3)從過去與公辦被動錯位到現在的主動錯位;

4)從片面追求服務走向服務升級與開發特色課程產品;

5)從靠人際關係走向靠市場調節、家長買單;

6)從傳統的僱傭制走向升級換代的合夥制;

7)從個人直管走向委託職業校長代管;

8)從產權模糊走向產權清晰;

9)從應試、世俗好學校走向素養、理想好學校;

10)從迎合滿足家長需求走向開發、培育、引領家長新需求。

從5月14號頒佈到9月1號民促法實施條例正式執行這段窗口期,民辦辦學人要做什麼?

學習、研究條例,開展以下辦學違紀、違法自查、自檢、自糾:

1)資金鍊斷裂,資金外借或挪作它用;非法集資或借貸。

2)盲目擴張,寅喫卯糧,欠款數額巨大。沒有提取淨收益的10%的比例的發展基金,用於學校發展。

3)最低工資標準未執行。寒暑假教師只發生活費或基本工資;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從未兌現多倍工資;女教師未享受產假及相應工資待遇。

4)未與教師簽訂規範的勞務合同;扣押教師證件或交押金;

5)沒跟新入職教師交養老保險或養老保險未及時足額繳納;

6)學校仍存在食品小賣部,餐廳仍出租未自我經營,未實行校長陪餐制。

7)私自更改校車接送線路。

8)新建校舍未經過消防驗收私自啓用;老校舍未經職能部門鑑定,出具合格證繼續使用。

9)收費未公示,漲費未實行老生老辦法,新生新政策,即只調初始年級;退學未按規定退費。

10)學校的章程未規定學校黨組織負責人進入學校決策機構和監督機構的程序。 董事會未有學校黨組織負責人、教職工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不具有五年以上教學經驗;教職工代表未由全體教職工民主選舉產生。學校董事、校長、各部門主任及財務負責人兼任監事。監督機構組成人員未有黨的基層組織代表,監事會未履行相關職責。

11)學校章程修訂後未備案。學校帳目不健全,學費支出混亂,存在非法關聯交易。

13)私自徵訂或使用未經審覈教材、軟件,不按規定開全開足規定課程,使用盜版資料或圖書。

14)對學生入校、睡眠時間、作業、考試規定執行不到位。

在新政、新條理大背景下,義務教育階段民校辦學人應秉持什麼樣心態?

在奔跑中調整姿態,順勢謀變;辦學人不要忘了自己所肩負的公益性的社會責任,不忘初心;順應政府對民校治理大勢,同時積極探索讓學校內部從管理走向治理,從激勵走向賦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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