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早劃拉手機,聽到一段話:
情人在一起多久纔算真愛
第一,能走過三個月的不容易
第二,能堅持六個月的值得珍惜
弟三,能相守一年的勝過奇蹟
第四,能熬過兩年的是紅顏
第五超過三年的才叫知己
第六,五年以後還在的,就請把他(她)放進生命裏。
第七,十年以後還在的,那是親人,那是生命的一部分。
看這說法很新奇,記下來。
想起看過的波伏娃和奧爾格倫,他們只見過一面,情愛十七年,和以上哪一條也對不上號,第一條,能走過三個月的不容易,上來就是謬論,對感情認真的人,我認爲愛了就是愛了,就算不是一眼萬年,也不至於三個月雲淡風輕。細究每一條在我的認識裏都是謬論。
請進生命裏的另一半超過十年,原來都是親人,就不能有愛嗎?這讓多少婚姻中的人失望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