愫愫的理財日記|保險合同有哪些內容?

金融知識百問百答42/100

「保險合同的內容有哪些?」

保險合同的內容

保險合同的內容,指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由於保險合同一般都是依照保險人預先擬定保險條款訂立的,因而,保險合同成立後,雙方的權利義務主要體現在這些條款之中,保險合同的條款可分爲法定條款和約定條款兩種類型,法定條款是指法律規定保險必須具備的條款,《保險法》第18條規定保險合同的必備條款有10項,即:

1、保險人名稱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險人名稱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

3、保險標的。

4、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5、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6、保險金額。

7、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8、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9、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10、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約定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爲受益人。

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

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保險合同的形式

《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並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經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同意,也可以採取其他協議形式訂立保險合同,由此可見,我國保險合同的形式爲書面形式,主要包括投保單﹑保險單﹑暫保單和保險憑證。

1、投保單

投保單是投保人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要約,投保單通常由保險人事先統一印製,投保人依其所列項目逐一據實填寫後交付給保險人,投保人在投保單上需要填寫的主要內容有:

1)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

2)保險標的的名稱及存放地點。

3)保險險別。

4)保險責任的起訖。

5)保險價值icon和保險金額等。投保人在投保單中,必須將投保危險的程序或狀態等有關事項,據實向保險人告知。

投保單本身並非正式合同文本,但一經保險人接受後,即成爲保險合同的一部分。

2、保險單

保險單簡稱保單,它是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訂立的保險合同的正式書面憑證,由保險人制作,簽章並交付給投保人,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單是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的主要憑證,也是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的主要依據法。

3、保險憑證

保險憑證也稱小保單,它是保險人出立給被保險人以證明保險合同已有效成立的文件,它也是一種簡化的保險單,與保險單有相同的效力法。商若保險憑證未列明的內容均以正式保單爲準法。

保險憑證通常在以下幾種情況下使用:

1)保險人承攬團體保險icon業務時,一般對團體中的每個成員簽發保險憑證,作爲參加保險的證明。

2)在貨物運輸保險icon中,保險人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明確該保險的責任範圍的時間,事後再對每筆運輸貨物單獨出具保險憑證。

3)在機動車輛及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爲便於被保險人隨身攜帶,保險人通常出具保險憑證。

4、暫保單

暫保單又稱臨時保單,它是保險人或其代理人在正式保險單簽發之前出具給被保險人的臨時保險憑證。它表明保險人或其代理人已接受了保險,等待出立正式保險單。

暫保單的內容比較簡單,只載明被保險人的姓名﹑承保危險的種類,保險標的等重要事項,凡未列明的,均以正式保險單的內容爲準。

暫保單的法律效力與正式保險單相同,但有效期較短,一般爲30天。正式保險單發出後,暫保單能力失效。暫保單也可在保險單發出之前中止效力。但保險人必須提前通知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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