愫愫的理財日記|保險合同中,你不知道的適用原則有哪些?

金融知識百問百答42/100

「保險合同中,你不知道的適用原則有哪些?」

保險合同的原則

1、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及合同有效期內依法向對方提供可能影響對方是否締約以及締約條件的重要事實,同時絕對信守合同締結的認定和承諾。

2、保險利益原則icon

保險利益原則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認可的利益。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利益、確定的利益、經濟利益。遵循保險利益原則的主要目的在於限制損害補償的程度,避免將保險變爲賭博行爲,防止誘發道德風險。

3、損失補償原則icon

損失補償原則是指當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從保險人所得到的賠償應正好填補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造成的保險金額範圍內的損失。通過補償,使被保險人的保險標的在經濟上恢復到受損前的狀態,不允許被保險人因損失而獲得額外的利益。

4、近因原則icon

近因原則是指在處理賠案時,賠償與給付保險金的條件是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必須屬於保險責任。近因是引起保險標的損失的直接、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因素。

保險合同的特徵

保險合同所保障的標的是風險,所以它與一般的經濟合同相比,其特徵主要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1、投保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險人如果沒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將是非法的,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利益必須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同時保險利益是可以用貨幣計算與估價的。

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利益應該是:

1)必須是合法利益。即這種利益對於投保人來說,不是違背法律或社會善良風俗而取得的,如以盜竊所得贓物投保是無效的。

2)財產保險的主要目的是賠償損失,如果損失不能以金錢計量,就無法賠償,所以如收藏物、家養的花草等,雖然對被保險人來說具有相當的利益,但難以用金錢計算,因而不能成爲財產保險的標的。

3)必須是確定的利益。無論是現有利益或預期利益,在保險事故發生前或發生時必須能夠確定,否則保險人難以確定是否賠償,或賠償多少。

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根據法律和保險業的慣例,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只有存在如下關係時,才具有保險利益。

1)婚姻關係。如丈夫可爲妻子投保。

2)血緣關係。如子女可爲父母投保,父母亦可爲子女投保,但除此之外,對於家庭其他成員或近親屬,投保人則必須與之有撫養、贍養和扶養的關係,才具有保險利益。

3)撫養、贍養和扶養關係。

4)債權債務關係。債務人若在償債期間死亡,債權人將面臨難以收回債權的危險,故此債權人對債務人具有保險利益。

5)勞動關係或某種合作關係。如用人單位或僱主,對於職工或僱員的生老病死負有法定的經濟責任,自然就具有保險利益;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之間,一旦某一合夥人死亡,可能導致合夥事業難以爲繼,當然具有互相之間保險利益。

6)本人。投保人對於自身的生老病死具有切身經濟利益,投保人可以爲自己投保,成爲被保險人。

2、訂立合同必須先履行告知義務

告知是保險人確定是否承保、怎樣確定保險費率icon以及投保人是否投保、投保金額大小的重要依據,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通常應告知下列重要事實:

1)投保人保險史,如果投保人曾經被另外一個保險人就同一險種拒絕承保,無論是什麼理由都是重要事實。

2)投保人的品行,特別是關於欺詐方面的犯罪,都是必須告知的重要事實。

我國保險法icon還規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但因過失而未履行義務,保險人員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還可以退還保險費。顯而易見,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來說都是十分重要的。

3、保險合同是一種保障性合同

與一般的經濟合同不一樣,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的債務是確定的,保險費一定要支付,而保險人承擔的債務(指保險金的賠償或給付)是不確定的,取決於偶然事件的發生與否。實際上保險人的義務應該說是對投保人提供經濟上的保障,這種經濟上的保障,對投保人來說是一種期待的利益。

4、保險合同是一種格式合同

保險合同的內容是由保險人提出,投保人只能在此基礎上作出投保或不投保的決定。

5、保險合同是一種射幸合同

“射幸”即碰運氣的意思。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若發生保險標的的損失,被保險人從保險人處將得到遠遠超過其支付保險費價值的賠償金額;反之,若無損失發生,被保險人只付出保費而無任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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