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人的道德力量(17)

但是,進一步的考察說明,這種主張甚至也是不能成立的。我們習慣於認爲,我們有行動的自由,因爲我們意識到自己的願望,但是沒有意識到它的動機,就像斯賓諾莎所提出的那樣。我們的動機是我們性格中各種特殊力量之混合的結果,我們所作的每一抉擇,都分別由統治動機的善或惡的力量所決定。對某些人來說,這種特殊力量具有壓倒一切的強度,以致任何人只要知道他們的性格和當時的價值標準,便可預測他們抉擇的結果(儘管他們自己可以想象,他們在“自由地”作着決定)。對另外一些人來說,由於它們的破壞力和建設力均等等,因此他們的抉擇不可能在經驗上得以預測。當我們說,人可以有不同的行爲時,我們所涉及的是後一種情況。但當我們說,他本應該採取不同的做法時,我們的含義只是我們沒有預測到他的行爲。然而,他的抉擇說明,他的某一組力量強於其它的力量,因此,即使在這種情況下,他的抉擇也是由他的性格所決定的。如果他的性格有所不同,那麼,他的行爲也就會有所不同,不過,這種行爲也還是嚴格地以他的性格結構爲依據的。意志不是人性格以外所具有的抽象能力,相反,意志只是性格的表現。具有生產性的人信任自己的理性,他有愛人和愛己的能力,所以他有依德性而行事的意志。不具有生產性的人未能發展這種能力,他是非理性的缺乏意志力之情感的奴隸。

我們的性格決定我們的抉擇,這一觀點並非是宿命論的。人雖然與其他一切生物一樣,受制於決定他的力量,但人是唯一賦有理性的生物,是唯一有能力認識這種力量的生物,而且,依靠這種認識,他能積極參與對自身命運的安排,並加強尋求着的因素。人是唯一賦有良心的生物。他的良心是召喚他返回自己之聲,它允許人知道自己該幹什麼,以便使人成爲他自己;它幫助人經常意識到生活的目的以及達到這些目的所必需的規範。因此,我們並不是孤立無援的環境的犧牲品,我們確實有能力改變和影響那些內在及外在於我們的力量,並至少在某種程度上控制那些戲弄我們的環境;我們能夠培養和強化那些發展和實現善之追求的條件。雖然,我們有促使我們積極參與生活的理性和良心,但理性和良心本身與我們的性格具有不可分割的聯繫。如果破壞力和非理性情感在我們的性格中居統治地位,我們的理性和良心就會受到影響,並不能正常地發揮作用。理性和良心是我們最珍貴的能力,我們的任務就是發展和運用這種能力。但理性和良心並不是無約束的、不確定的,也不是脫離我們的經驗的自我而存在的;它們是我們整個人格結構的內在力量,而且像某個結構中的任何一部分一樣,它們是由整個人格結構所決定,並影響着整個人格結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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