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裝電梯熱鬧中的冷思考

        最近,一位朋友向我推送了《今日頭條》上的一篇文章:《司法局長撰文談加裝電梯!淺議加裝電梯的法律適用》(後文簡稱《淺議》),要我從文化的角度來談談自己的看法。這雖然是當下的一個熱門話題,但顯然屬於法律或法理的範疇,怎麼就跟文化扯上關係了呢?不過,我還是作了一番認真的瞭解和探討,還真在裏面發現了些許“文化”的影子。

        《淺議》的主要觀點是:加裝電梯的利益主體是特定的,應用私法調整;《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不適用於加裝電梯;加裝電梯應遵循《民法典》總則所確立的原則,由相關業主自主決定。我就此向成都和上海的兩家律師事務所專業人士請教時,他們的觀點大略相同卻又不盡一致——當然,他們都不存在“利益”上選邊站的問題。其中一位認爲,作者的觀點和看法對《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的理解有偏差,也不符合“電梯新規”“雙三分之二表決,雙四分之三同意”的要求,而且已有判例“規範”。而另一位的看法是,特定建築單元是否加裝電梯,應由業主自治決定,但又要滿足《民法典》四分之三參會、四分之三通過方爲有效。這個貌似簡單明瞭的問題,在法律界人士那裏似乎也成了一個“羅生門”,更何況對於利益攸關方的上下樓業主?

        據報道,成都市溫江區某建於2004年的小區,12戶業主通過投票表決,均同意加裝電梯,在得到相關部門批准實施後,一樓住戶卻以“不知情”和直接導致價值影響的採光等因素阻攔施工。協商無果後,四、五、六樓住戶將一樓住戶告上法。法庭認爲,因爲有之前的協議和公示,被告“不知情”說法不能成立;加裝電梯“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及程序,一樓住戶需停止阻撓和妨礙加裝電梯施工;被告關於加裝電梯可能存在隱患的訴求,可另行主張權利。這一判決中“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是否完全準確暫且不論,但對“存在隱患”等“可另行主張權利”的裁定不管能否“主張”成功,畢竟還是有着一絲溫情。而成都市武侯區麗都路某小區加裝電梯時,因爲一樓住戶認爲會影響採光、通風,且高層住戶存在“道德綁架”嫌疑,將樓上住戶告上法庭,成都市某法院在審理判決中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但是,這一判決卻引發了輿論及人們的思考:如果多數人同意,那少數人的意見又是否值得尊重和參考呢?


        爲此,我專門惡補了一下相關法律及條文。我國建立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不同於英美法系(海洋法系,主要依據的是判例法),而是接近或者說是屬於大陸法系(成文法)的──主要表現爲條文形式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在大陸法系國家,公法是調整國家或公共利益的,它的一方主體應當是國家,與另一方主體一般是不平等的隸屬或服從關係,比如《憲法》、《刑法》、《行政法》就屬於公法。而私法則是強調私人利益關係的法律規範,多以任意性規範居多,以自治爲其最高原則和精髓所在,比如《民法典》。二者最大的區別在於其立法理念不同:公法強令服從,注重權力運作;私法關注意志自治,平等等價,注重權利的形式和保護。在此,我們不去討論公法大還是私法大的問題及範疇,但是有三個方面是非常明確的:一是《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其他任何法律都不能違反《憲法》,而《憲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是正如《淺議》所強調的《民法典》也遵照這一法律條文,在第四條、第五條明確規定:“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那麼,《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九款的規定本身即與《憲法》和《民法典》的其他條款,比如第三、四、五條不相一致;而且,所謂的“三分之二”、“四分之三”規定,天然地就侵害了其他權利相關人利益,其條款之間在邏輯上是矛盾的。所以,按照《民法典》第五條的規定,前述法庭關於溫江區某一樓業主知情而不予支持的認定應該是值得商榷的。當然,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全國人大也一直在就我國部分法律之間存在的明顯不一致、不銜接及操作性問題不斷進行清理和完善。三是小區商品房是“商品”,針對和使用的是“特定人羣”,其公攤面積也只是“共有”或“共享”,而不是“公共面積”。這與圖書館、廣場等針對“非特定人羣”使用的公共產品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和性質,不能以“少數服從多數”爲由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現在,幾乎所有人包括《淺議》在討論電梯加裝問題時,都拿《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的“軟件”說事。其實,《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條、二百九十四條,在“硬件”方面也作出了相應的明確規定:“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規劃與建築設計方面的專家郭先生在談到這一問題時說,無論過去還是現在,我們的所有建築都是根據《規劃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國家的相關建築規範來設計的,比如容積率、樓間距、綠化率、抗震烈度和消防、採光、日照、通風等。如果現在加裝電梯,顯然是在原有建築現狀下的一種新建──但絕不是什麼城市更新。這樣一來,整個小區或某一棟建築首先就破壞了原來的規劃,更不符合現在的規劃,同時,其他所有相關建築“數據”都與國家建築規範標準及要求不相符合了,尤其是在消防和抗風、抗震方面將帶來嚴重的安全隱患。郭先生強調,這是違反國家相關強制性法律(公法)規定的,而不是一個在《民法典》範疇裏討論的問題。上海等城市之所以在十多年前就開始搞試點,現在都沒有能真正在全國推廣實行,正是基於這方面的考量。

        郭先生站在另一個專業角度的分析和觀點,確實值得我們理性思考:十多二十年前的老舊小區難道因爲加裝一部電梯就能改善環境、提升品質嗎?城市不僅不會因此而“更新”,反而可能會有留下諸多遺留問題,在建築法規和安全性之外,還有諸如高層住戶加裝電梯後再高價賣房,而新業主不承認之前的電梯維護之類的費用分攤協議怎麼辦?其實,在解決所謂的老齡化帶來的生活不便問題上,除了真正的更新改造——不是房地產開發而外,還有以房換房、以租換租等多種方式,怎麼能以一時的形象和簡單,而犧牲長遠的發展與價值呢?

        所以 對加裝電梯問題的看法,關鍵還是在於理念認知和思維方式,以及對相關法理的全面理解上,這既是法律的更是人文的。歸根結底,這一現象和問題也可以看作是文化的!

        (未經允許不可複製轉載,如需轉載請聯繫鼎尚中心)

發表評論
所有評論
還沒有人評論,想成為第一個評論的人麼? 請在上方評論欄輸入並且點擊發布.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