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知有時就是犯罪

常聽到這樣一句古話:“無知者無罪。”意思是一個人由於無知所犯下的錯,可以被諒解、原諒,甚至可以不會受到懲罰。

其實不然,因無知犯下的錯,對他人、社會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同樣要追究法律責任。這樣的案例舉不勝數,最近聽說某地一位六十多歲的老太太,因爲攜帶病毒不報告、到處亂跑將會受到刑事處罰。

無知有沒有罪,要看無知者處於什麼年齡階段。該有知的時候還無知,不以無知爲恥,反以無知爲榮、以無知爲幌子傷害他人與社會,並且這種傷害的程度很大,理當受到法律懲罰。否則就會出現一種錯誤導向——無知者真的無罪。一旦這種導向形成氣候,整個社會就會鼓勵無知。

從某種意義上講——我不是有意爲有知者開脫,因無知者犯下的罪過,其實比知錯犯錯者更爲悲哀。一個人稀裏糊塗犯了罪、稀裏糊塗進了牢房,腸子不悔青纔怪。知錯纔會畏懼犯錯,知法纔會畏懼犯法。

一個人即使不知法,懂點理也好。我到現在還爲那些被闖進校園行兇、公交車縱火、公交車開進河裏無辜的、可憐的受害者以及受害者家庭感到氣憤。要是這些害人者知道“冤有頭,債有主”(我不是鼓勵用暴力、違法途徑去解決問題),也不會傷及無辜。

魯迅先生於20世紀早期就批判過國人諸如愚昧、無知、冷漠、麻木的劣根性。這些劣根性很多與無知有關。愚昧是對知識的無知,冷漠、麻木是對道德的無知。義務教育最大的貢獻,就是普遍提高了國民的知識。

無知是社會進步的阻力,是文明社會的絆腳石。無知有時候就是犯罪,國民不必以有知爲榮,但要以無知爲恥,做一名有知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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