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學習了國際經濟法中的《1980年公約》的相關內容,相關知識點比較細節,也比較容易混淆,現對比總結如下:
買賣雙方適用的保全條件不同:
(一)賣方承擔保全貨物義務的條件是買方沒有支付貨款或接受貨物,而賣方仍擁有貨物或控制着貨物的處置權。
(二)買方承擔保全貨物義務的條件是買方已接收了貨物,但打算退貨。
保全貨物的方式有兩種:
(1)將貨物寄放於倉庫:有義務採取措施以保全貨物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將貨物寄放於第三方的倉庫,由對方承擔費用,但該費用應合理。
(2)將易壞貨物出售:對易於迅速變壞的貨物或保全會發生不合理費用的貨物,可以出售,並應將出售貨物的打算在可能的範圍內通知對方。出售貨物的一方可從出售貨物的價款中扣除保全貨物和銷售貨物發生的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