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女士起訴到法院,要求前夫B男士履行一年前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按照約定將其名下花園洋房過戶至A女士名下,以及按月支付婚生子撫養費3萬元。
卷宗剛送到承辦人手中,A女士打電話過來詢問進展。
電話接通後,她陳述着訴求,我們帶着疑惑地查看卷宗,畢竟在本轄區,離婚後撫養費約定超過萬元是很罕見的,何況他們的約定還是3萬元。
邊看訴狀,邊問對方是做什麼的。A女士答覆說B男士開公司。
如果月入十萬倒也符合比例原則。
他們協議上還約定了B男士需支付A女士補償款400萬元。
案件瞭解到這裏好像也沒什麼不妥,在得知撫養費和財產不是同一法律關係,不能併案主張後,A女士在本案中僅主張房產過戶。
接下來的事情就比較魔幻了。
A女士表示對方不配合過戶是因爲“沒錢”,且“外有欠債”,離婚後一直未搬離洋房,與其在不同房間居住。
A女士同意儘快約對方到庭協商,後來電稱對方有暴力傾向,其不敢自己約,需要我們聯繫,稱雙方離婚就是因爲對方婚內多次家暴,不僅曾掐其脖子,更將其打成耳膜穿孔。
我們撥通了B男士的電話,他更是一語驚人:“從法律上來說,那套房子不屬於我…”
原來,A女士是B男士的第二任妻子,B男士同前妻離婚時,二人已約定案涉房屋歸前妻所有。也就是說,雖然房屋至今仍登記在B男士名下,但其前妻隨時都可以都可能向其主張權利…
不僅如此,他在不久前還將案涉房產抵押給他人用於借款,已辦理他項權證…
至於本案的結果,如果你是元芳,你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