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家連心

《申諭十家牌法》

【13.1】本院所行十家牌諭,近來訪得各處官吏類多視爲虛文,不肯着實奉行查考,據法即當究治,尚恐未悉本院立法之意,故今特述所以,再行申諭:

凡置十家牌,須先將各家門面小牌挨審的實,如人丁若干,必查某丁爲某官吏,或生員,或當某差役,習某技藝,作某生理,或過某房出贅,或有某殘疾,及戶籍田糧等項,俱要逐一查審的實。十家編排既定,照式造冊一本留縣,以備查考。及遇勾攝及差調等項,按冊處分,更無躲閃脫漏。一縣之事,如視諸掌。

每十家各令挨報,甲內平日習爲偷竊及喇唬教唆等項不良之人,同具不致隱漏重甘結狀。官府爲置舍舊圖新簿,記其姓名,姑勿追論舊惡,令其自今改行遷善。果能改化者,爲除其名。境內或有盜竊,即令此輩自相挨緝。若系甲內漏報,仍並治同甲之罪。又每日各家照依牌式,輪流沿門曉諭覺察。如此,即奸僞無所容,而盜賊亦可息矣。

十家之內,但有爭訟等事,同甲即時勸解和釋,如有不聽勸解,恃強凌弱,及誣告他人者,同甲相率稟官,官府當時量加責治省發,不必收監淹滯。凡遇問理詞狀,但涉誣告者,仍要查究同甲不行勸稟之罪。又每日各家照牌互相勸諭,務令講信修睦,息訟罷爭,日漸開導,如此則小民益知爭鬥之非,而詞訟亦可簡矣。

【13.2】凡十家牌式,其法甚約,其治甚廣。有司果能着實舉行,不但盜賊可息,詞訟可簡,因是而修之,補其偏而救其弊,則賦役可均;因是而修之,連其伍而制其什,則外侮可御;因是而修之,警其薄而勸其厚,則風俗可淳;因是而修之,導以德而訓以學,則禮樂可興。凡有司之有高才遠識者,亦不必更立法制,其於民情土俗,或有未備,但循此而潤色修舉之,則一邑之治真可以不勞而致。

今特略述所以立法之意,再行申告。言之所不能盡者,其各爲我精思熟究而力行之。毋徒紙上空言搪塞,竟成掛之虛文,則庶乎其可矣!

《諭俗四條》

爲善之人,非獨其宗族親戚愛之,朋友鄉黨敬之,雖鬼神亦陰相之。爲惡之人,非獨其宗族親戚惡之,朋友鄉黨怨之,雖鬼神亦陰殛之。故“積善之家,必有餘慶,積不善之家,必有餘殃。”

見人之爲善,我必愛之;我能爲善,人豈有不愛我者乎?見人之爲不善,我必惡之;我苟爲不善,人豈有不惡我者乎?故兇人之爲不善,至於隕身亡家而不悟者,由其不能自反也。

今人不忍一言之忿,或爭銖兩之利,遂相構訟。夫我欲求勝於彼,則彼亦欲求勝於我;仇讎相報,遂至破家蕩產,禍貽子孫。豈若含忍退讓,使鄉里稱爲善人長者,子孫亦蒙其庇乎?

今人爲子孫計,或至謀人之業,奪人之產;日夜營營,無所不至。昔人謂爲子孫作馬牛,然身沒未寒,而業已屬之他人;仇家羣起而報復,子孫反受其殃。是殆爲子孫作蛇蠍也。籲,可戒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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