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感鎖文|奇葩的一萬元獎勵

這兩年,人們苦新冠久矣!不敢遠行,不敢聚餐,不敢生病發燒,視醫院、車站、機場、劇場、飯店如虎,能躲則躲,能遠則遠。

怕染上病毒還在其次,主要還是怕被隔離被流調,沒了隱私失了自由。

生命誠可貴,
愛情價更高。
若爲自由故,
二者皆可拋。

爲了最終的自由,該限制的還是限制,該暫停的還是暫停,該在家待著就老老實實待著。

現在,自由的大門敞開了,在遙遠的雪國。

據稱:對主動進行核酸檢測以及自覺身體不適,主動前往醫療機構就診並說明情況,核酸檢測結果爲陽性的人員,經覈實後獎勵1萬元。

這事,幹不幹?

反正,消息一出,全國已經感染和可能感染的人,目標迅速鎖定哈爾濱,準備去集結。

夜幕下的哈爾濱,大批碰瓷的人也躍躍欲試,沒病也要想方設法弄出病來,好去撈一筆。

旅遊愛好者們,完全拋卻對病毒的恐懼,放心大膽地從東南西北全國各地飛往北國去看雪玩雪,萬一在遊玩中染上病毒,不僅免費的治療,還有一萬元獎勵,何樂而不爲?

一萬元真香。要知道以命相搏的見義勇爲者獎勵,也不過區區兩三千元。

話說,疫情期間,主動檢測難道不是一個公民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公民在疫情防控中應當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包括:

第一章第12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章第16條規定: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癒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第27條規定: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衛生要求,進行嚴格消毒處理;拒絕消毒處理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強制消毒處理。

第三章第31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第八章第77條規定:任何個人違反相關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聽說過錢能使鬼推磨,卻沒聽說公民的責任和義務也要靠錢去執行!

這奇葩,放眼天下,沒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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