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抓≠無罪

俗話說,如果犯罪就得被抓。這句話其實並不嚴謹,準確的說法是,犯罪應當被判。審判要有一個過程,在判之前抓或不抓,用法律用語來說,就是採取羈強制押措施或非羈押強制措施。在傳統觀念以及之前實踐的慣常做法,如果把人抓到關押,那基本可以猜到結果是被判。同理,如果人不被關押,結果無罪或者緩刑的可能性就很高。這種知道開頭就能猜到結局的案件處理模式,正在發生變化。

2021年12月3日,最高檢發佈《檢察機關貫徹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第一批)》,梳理五個案例的信息,可以更好認識羈押與判決結果的關係。

一、取保之後也有可能判處較重刑罰。理論上,取保與否與最終的刑期不存在對應關係。實踐中,經常以是否能判緩刑決定能否取保。造成取保等於不會服刑的觀點。最高檢的案例糾正了這種錯誤認識,取保的判斷條件是社會危害性,只要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即使之後會面臨較重處罰的,也可以採取非羈押的強制措施。

二、輕罪案件中認罪態度很關鍵。輕罪案件,一般指刑期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這種案件採取非羈押強制措施的比例很高,但並不意味着所有這種案件的嫌疑人都不會被羈押。檢察院對輕罪案件採用非羈押措施的判斷條件中,認罪態度是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如果能夠真心認罪悔罪,不批捕甚至不起訴的可能性將大大提高。

三、高科技手段會擴大非羈押措施的運用。採用羈押措施有一個不成文的好處,是辦案機關能隨時找到人,免得人跑掉後再費力去抓。因此有些辦案機關以嫌疑人家住外地、在本轄區沒有固定住所等理由拒絕取保要求。隨着科技發展,定位、追蹤、通訊技術的應用,距離、空間不能再成爲羈押的藉口。唯一要擔心的是,對某些地區而言,成本會不會成爲非羈押措施的又一個阻礙。

以上只是第一批案例中的主要觀點整理,對於實踐中比較難以掌握的“社會危害性”判斷標準問題,相信最高檢之後的案例會逐步規範、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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