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爲誰而戰

做刑事辯護的律師,需要足夠的勇氣和信念,因爲的對抗性足夠強,雙方力量差距又比較大,還涉及到了委託人的自由甚至生命。但有時候律師已經做好了充足的準備,委託人卻承受不了孤注一擲的後果,律師最終也只能妥協,造成心口不一。有時候會想,律師是爲自己戰鬥,還是在爲委託人戰鬥。

刑事訴訟法規定,律師有獨立的地位,意味着可以發表和當事人不同的觀點,比如說當事人認罪,律師可以發表無罪的觀點。但是,不得不考慮的是,如果律師做了無罪辯護,如果對委託人造成不利的影響,後果是要有當事人來承擔的,失去自由的是委託人,可不是律師。所以,律師最終只能按照委託人的立場來進行辯護,即便自己認爲是有問題的。

從這個角度來講,就是爲當事人而戰鬥,在當事人訂立了基調的情況下進行準備,沒辦法發表自己全部的觀點。也正是如此,造成了律師內心的矛盾,作爲經過法律思維訓練的人,清楚的知道對方的某些指控是有問題的,但出於委託人當前利益的考慮,還有一些不能明說的原因,法庭上不能盡而言之,不能與之抗爭。

但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說,我們卻爲自己戰鬥了。熬的每一夜,掉的每一根頭髮,還有梳理的每一份材料,都是在爲自己內心的正義和責任,即便改變不了結果,不負此心,便好。

有人說,律師好做,當事人提供材料,律師整理材料,然後按照自己的安排,走法律流程,而所謂的流程就是配合司法機關,自己不需要準備太多的東西。這種觀點,某種程度上是正確的。但是,相同的程序,不同的律師做到的程度,是完全不同的,爲當事人爭取到的東西也是完全不同的。所以律師之間的差距在這裏,在於職業使命和責任感,不是走流程的事。

回到開頭,究竟爲誰而戰?如果把做律師當作是一份工作,那就是爲當事人。如果是爲了心中的使命,我想是爲當事人也是爲自己。一個好的律師,應該是第二種類型,因爲只有心中有法,才能更好地爲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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