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定諮詢目標(1)(十二)

20230211(靜心而論1483):《心理諮詢師》(國家職業資格三級)打卡第十二天:

商定諮詢目標(1)(十二)

        諮詢時要按照諮詢目標進行,既不能由求助者提出後,再請諮詢師幫助實現,也不能由諮詢師提出讓求助者去執行,諮詢目標是雙方共同的目標,應該由雙方共同商定;(同樣也適用於家長和孩子的親子關係中)

        在商量的有效諮詢目標中,應該屬於心理學範疇、積極的,具體或量化的,可行的,可以評估的、是雙方接受的,同時是多層次統一的。

        商定諮詢目標應該建立在心理診斷階段已經完成在基礎上進行,是諮詢師在全面準確的瞭解了求職者的具體問題和心理問題、問題性質、嚴重程度、持續時間以及求助者的認知、行爲、情緒和個性特徵等的前提下進行。同樣的情況下,家長和孩子也是一樣的道理。

        在收集資料時應圍繞7個問題進行:1.求助者是誰?(who),(希波克拉底說過,瞭解一個什麼樣的人生病比了解一個人生了什麼樣的病更重要。)2.發生了什麼事?( What)3.什麼時候發生的?( When)4.在哪裏發生的?( Where)5.事情發生的原因是什麼?( Why)6.事情與哪些人有關?( Which)7.這事情是怎麼演變的?( Who)

        在深入瞭解對方時,可以參照一定的思路:明確對方想要解決的問題;進一步瞭解問題的來龍去脈;通過對對方言行的反應,澄清他的真實想法;深入探討對方具體和心理問題的深層原因。善於分析,抓住主要矛盾和根本原因,尋找最合適的突破口,才能收到良好效果;但要避免先入爲主,不應該帶有偏見和刻板印象,應多傾聽,在沒有明確事實之前,不要輕易下結論。同時要判斷對方心理問題的類型和嚴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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