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與“權利”

華盛頓曾經說過,“我們越來越明白,對人類文明威脅最大、破壞最慘烈的,是不受制約的權力,其次纔是自然災害和人類的無知。”

“權力”是公民把自己的“權利”讓度出來,給一個公共部門去行使,這樣公共部門便獲得了“權力”。所以,在現代政治語境下,,無論民主國家還是專制國家,都會承認“政府的權力來自人民”。

“權力”一旦產生,爲了公共事務,它必須足夠強大,否則它將無法保護“權利”。對內,一方面它要促進經濟發展,它要維持正常的社會秩序,另一方面它要發現並懲治違法犯罪行爲。對外,一方面它要發展對外友好關係,從而促進正常交往和經濟社會發展,另一方面要抵禦入侵,保衛本國人民及其利益。

因爲權力的本來目的,權力需要強大。但權力強大之後,在更有能力發展公民福祉和保護公民的同時,就有可能侵害公民的權利。如果沒有程序沒有一套機制來保證“權利”對“權力”的制約,權力就可能無限擴大,便會異化,它會產生自己的利益,它會逐漸強大,強大到侵害公民的“權利”。

如果任其發展,“權力”就會走向“權力”誕生的的岔路上去,甚至是邪路上去,走到“權利”的對面,吞噬公民權利,成爲權利、甚至公民的戕害者。

所以,在將權力生產出來、不斷運行的過程中,公民應當對權力的擴大保持足夠的警惕,權力的每一次擴大,都必須保證權力能夠在權利的控制範圍之內,以便隨時將權力關進權利的籠子裏。否則,權利將被限制甚至侵害,權力將無限擴大,權利將無從談起。那時候,將是權利的噩夢

“權力”不受制約,則損害“權利”。想制約“權力”,必須保證“權利”。

這是“權力”與“權利”的關係。如何制約權力,如何保證權利,這個往往很難自動實現,這需要抗爭、鬥爭與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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