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公河“10·5”案件庭審聚焦

湄公河“10·5”案件庭審聚焦

本報記者 黃慶暢 胡洪江

《 人民日報 》( 2012年09月21日   16 版)

  9月20日上午,震驚中外的湄公河“10·5”中國船員遇害案在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糯康、桑康、依萊、扎西卡、扎波、扎拖波6人出庭受審。緬甸、老撾、泰國等國的駐華領館官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各界羣衆300餘人旁聽了庭審。庭審預計進行3天。

  隨着庭審的進行,案件焦點問題一一解開。

  焦點一:案件爲什麼在中國審理

  湄公河“10·5”慘案發生在境外,犯罪嫌疑人全部爲外國人,在中國開庭審理,有何依據?

  “不管按國際公約,還是中國法律,此案中國都有充足的司法管轄權。”雲南省人民檢察院副院長李若昆說,糯康組織是“金三角”地區特大跨國武裝販毒集團,按照相關國際公約,對過境發送、運輸毒品的,相關國家都有司法管轄權;案發地是在中國註冊、懸掛中國國旗的船舶上;該案的13名受害者全部是中國人,也就是說犯罪侵害的全部是中國人的合法權益。

  雲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羅剛表示,中國與老撾、緬甸、泰國簽訂的有關司法協助的雙邊國際條約,也是國際法的組成部分,其對於偵查、抓捕、移交、審判等都有具體條款。此案在我國審理,不但沒有侵犯他國主權的嫌疑,反而體現了相關國家對國際法的切實履行。

  焦點二:涉案泰國軍人如何處理

  有證據顯示,9名不法泰國軍人蔘與了湄公河“10·5”慘案。法庭上,多名被告也供稱,確有不法泰國軍人向兩艘中國船隻開槍射擊,而後登船繼續射擊,並將中國船員屍體拋入湄公河。然而,在此次開庭審理中,我國檢察機關並沒有起訴涉案泰國軍人。

  當天庭審結束後,公訴人李凌向媒體解釋說,泰國軍人不能到中國審判,根據1993年簽訂、1999年生效的《中泰引渡條約》,雖然故意殺人這種重罪屬可以引渡的犯罪,但條約裏還有很多約束條件,如“締約雙方有權拒絕引渡其本國國民”。同時考慮到軍事機密等敏感因素,引渡軍人是不現實的。

  “9名泰國軍人涉案的問題,泰國警方已經立案,中方已將有關證據移送泰國。”雲南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孟蘇鐵介紹。率代表團來華爲“10·5”案件庭審作證的泰國警察總署副總警監班西里也表示,泰方將繼續與有關國家加強合作,依法從速、公正審理涉案人員。

  此外,糯康組織的4號人物翁蔑,也是“10·5”慘案的組織者和實施者。在檢察機關的起訴中,翁蔑被作另案處理。李若昆解釋,8月12日,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時,翁蔑還沒到案。翁蔑是8月底才由緬甸移交到中國的。

  焦點三:犯罪動機究竟是什麼

  糯康組織爲什麼要栽贓殺害13名中國船員?此前公安機關偵查表明系打擊報復。

  法庭上,檢察機關控訴,2011年9月底至10月初,長期盤踞在湄公河流域“散佈島”一帶的糯康犯罪集團,爲報復中國船隻被緬甸軍隊徵用清剿該組織,同時爲獲取不法泰國軍人的支持。按照糯康的安排,依萊在湄公河沿岸佈置眼線、選定停船殺人地點,並和弄羅一起,與不法泰國軍人具體策劃栽贓查船等事宜。

  法庭上,被告人桑康、依萊等供稱,栽贓殺人是爲了打擊報復,在中國船隻上放置毒品栽贓陷害船員,可以爲泰國軍人登船搜查提供藉口,而緝毒立功可爲今後晉升職務鋪路。糯康組織與不法泰國軍人勾結則是爲了獲得不法泰國軍人支持,爲今後運輸毒品提供便利和保護。泰國軍人還允諾提供糯康組織一批武器和彈藥。

  據記者此前採訪瞭解,糯康組織殺人栽贓還有一原因,就是想要收取中國商船保護費,中國商船船主沒有理會。

  焦點四:6名被告涉嫌哪些罪名

  公訴機關認爲,今天受審的6名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以故意殺人罪、運輸毒品罪、綁架罪、劫持船隻罪追究被告人糯康、桑康、依萊的刑事責任,以故意殺人罪、綁架罪、劫持船隻罪追究被告人扎西卡、扎波的刑事責任,以劫持船隻罪追究被告人扎拖波的刑事責任。

  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查明,2011年10月5日,根據糯康授意,在桑康的指揮下,翁蔑帶領溫那等人(另案處理),攜帶槍支駕乘快艇,在湄公河“梭崩”與“散佈島”之間的“弄要”附近,劫持中國船隻“玉興8號”和“華平號”,捆綁控制船員,並將事先準備的毒品分別放置在兩艘船上。被告人扎西卡、扎波、扎拖波接到翁蔑等人通知後趕到“弄要”參與武裝劫船。兩船被劫至泰國清盛縣停靠後,翁蔑、扎西卡、扎波等人在船上向中國船員開槍射擊後乘快艇逃離。

  案發當天,現場勘查在“玉興8號”駕駛室發現被害人楊某某屍體,在兩艘船上共查獲919600粒毒品可疑物。2011年10月7日至11日,在泰國清盛港附近打撈出被矇眼、蒙嘴、捆綁雙手的12具中國船員屍體。經鑑定,被害的13名中國船員均爲槍彈傷導致死亡,查獲的毒品可疑物系甲基苯丙胺,淨重84516.01克。

  檢察機關同時指出,2011年4月2日,被告人桑康、翁蔑、扎西卡、扎波等人,在湄公河將中國貨船船長冉某某和老撾某公司客船船長羅某某劫持。4月3日,又劫持中國3艘貨船,將15名中國船員扣爲人質,並帶走一船長鍾某某。後經交納2500萬泰銖後,3名船長獲釋,3艘中國貨船及船員被緬甸政府解救。

  焦點五:證據是否充分有力

  在法庭上,糯康承認是該組織的“大哥”,但否認檢察機關對其參與組織策劃“10·5”案件的指控。然而在法庭對其他被告人的訊問中,桑康、依萊等5名被告人均表示是糯康提議報復中國船員,並組織指揮“10·5”案件。

  據瞭解,庭審中將有大量針對糯康組織犯罪事實的證據出示,包括DNA檢測、屍檢報告、彈痕鑑定等物證、書證,還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被告人供述等,總共有37卷6000多頁,其中泰國方面提供了近800頁的證據材料。同時,還有泰國、老撾共13名證人,專程來華爲“10·5”案件庭審作證。

  20日下午,庭審進入舉證質證階段。針對湄公河“10·5”慘案,庭審現場出示了6組證據。公訴機關稱,6組證據都是根據中國與老撾、緬甸、泰國的相關司法協助條約,通過聯合調查取證或交換證據等方式獲得,證據合法有效。

  西南林業大學法學專家李春光認爲,從這些情況看,證明糯康組織成員故意殺人罪、運輸毒品罪、綁架罪、劫持船隻罪的證據是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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