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到底能帶給你什麼(轉載)

帶給你住房工資

    住房公積金由單位和個人按同等比例繳存,所謂“個人繳一塊,單位貼一塊”。爲什麼單位要貼一塊?有人說是單位福利,有人說是單位補貼,莫衷一是。我們不妨結合住房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來做個分析。計劃經濟時期,住房實行實物分配,能否分到房子以及能分到多大的房子主要取決於單位效益的好壞,那時人們的工資裏沒專門用於住房消費的組成,人們也沒有以工資積累去購買住房的消費習慣。住房制度改革取消了實物分房,單位不再給職工分配住房,轉而實行貨幣化分配,即在工資裏體現單位對職工購買住房的支持,這樣以來,職工從依賴單位轉變爲自住其力,單位由全包全攬變成發放住房工資,因此,將住房公積金定性爲住房工資應更妥切,而且這份住房工資具有法定性、強制性的特徵,從而與住房福利和住房補貼區別開來,後者可以由單位根據效益情況而自主決定發放與否。

帶給你儲蓄和財富

    住房公積金制度採用的是“個人積累制”模式,即個人帳戶所積累的資金,完全歸個人所有,強調“以自己的積累解決自身的住房需求”,與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障基金採用以社會統籌爲主、以個人帳戶爲輔的做法形成鮮明對比。

    如果你是住房公積金繳存者,你就擁有一個住房公積金帳戶,這個帳戶相當於在銀行開設了一個“存摺戶”,不管是你個人繳交的部分還是單位爲你繳交的部分,都歸你所有,日積月累,就能形成一筆可觀的“儲蓄”。按國家的有關規定,這筆“儲蓄”自存入你的帳戶之日起就可以獲得利息,並且按年複利計算,不交利息所得稅。也就是說,你即使不動用住房公積金,你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這筆“儲蓄”也有收益,而且收益水平並不低,按現行存款利率測算,已接近一年期整存整取利率。

    因此,國家強制要求繳交住房公積金,實際上是以法定強制儲蓄的形式爲你營造着一筆個人財富,這筆個人財富可能轉化爲實物形式――即你可以動用住房公積金購買住房;也可能表現爲貨幣形式――即歸你所有的、能產生不錯收益的儲蓄存款;還可以成爲你的退休收入――如果你從來就沒動用過公積金,或者你以前曾動用過但後來又有了積累,在你退休的時候,就可以將你的住房公積金本金和利息全部提取出來,作爲退休收入自由支配,爲你描繪安定、美好的退休生活多一份收入來源。

帶給你低成本的貸款

    作爲繳交者,你只要按規定繳交了住房公積金,就是盡了繳交義務,依照“權利與義務相對等”的法則,你相應地就享有了包括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在內的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因此當你需要購買住房時,你不妨善待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權利。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優越性主要體現在爲你提供低成本的資金融通。相對於銀行商業性住房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利率比較低。同樣是10年10萬元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住房貸款,前者年利率爲4.41%,後者爲6.12%,前者比後者少支付利息10102.74元。孰高孰低,一眼即明。住房公積金貸款與商業性住房貸款的利息差,在前些年房貸利率處於低位、且下降態勢時,爲很多借款人所忽略。但2005年3月17日央行調整住房貸款利率政策,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提高幅度小於商業性住房貸款,更加拉大了兩者的利息差,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低利率優勢可謂更加明顯。不少借款人甚至提出能否允許將商業性住房貸款轉爲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動議。
當然,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也要符合規定的條件。在上海,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與帳戶存儲餘額是掛鉤的,目前的倍數最高已經從15倍放寬到40倍,如果按貸足20萬元(基本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不包括補充公積金貸款額度)計算,住房公積金帳戶中至少要有5000元的存儲餘額。另外,借款人申請貸款前還須連續6個月繳存住房公積金。

帶給你放心的還款

    借款人通常的還款方式是現金還款,或者授權銀行從指定的還款卡中扣款。但你是否知道,住房公積金能帶給你方便、安全的還款方式?

    使用住房公積金歸還住房貸款的辦理手續很簡單,你只要帶好材料到貸款銀行,簽訂《使用住房公積金歸還住房貸款委託書》後,銀行就會按照你的委託要求,定期從你的住房公積金帳戶中自動扣款,用於歸還你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者商業性住房貸款,由於這種還款方式只需一次委託,即長期有效,而且是直接從住房公積金帳戶中扣款,既方便,又安全,大可放心。

    使用住房公積金歸還住房貸款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一次性還款法,即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積金一次性歸還貸款本金,另一種是逐月還款法,即每月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當月貸款本息。前一種相當於每年辦理一次提前還貸,節省利息支出,降低以後的月還款額,後一種減少借款人的月現金支出,減輕現金流的財務壓力。兩種方式沒有優劣之分,需要借款人按照自己的情況加以選擇。但不管哪種方式,都是儘量用活你的住房公積金,讓其持續地提高你的還貸能力,方便你的財務安排和還款計劃,這實際上也是一種提高自住其力能力和住房消費水平的體現。

帶給你特殊需要的照顧

    住房公積金是專項的住房儲金,其使用有嚴格的限制,主要用於住房消費。但在現實中,有一部分職工已經失業,或者家庭遭到變故導致生活困難,他們面臨的首要的問題也許不是改善住房,而且解決當務之急的生活困難問題,但按目前住房公積金管理的規定,他們之前已經繳存的住房公積金還不能提取出來用於解決生活困難,只有在其符合購買住房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等條件方可動用。

    令人欣喜的是,這種狀況正在改變。據悉正在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中的《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草案)》中規定,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連續失業兩年以上且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本人、配偶或者直系親屬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房租、維修基金、物業管理費等用途。這種放寬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規定,體現了以人爲本的理念,實際上體現的是住房公積金制度對部分特殊羣體的特殊需要給予照顧和關懷,讓住房公積金能“盡其所用、利民所需”,凸現出制度的人性化色彩。

原文地址:http://www.shgjj.com/document/shouye/document1000yi_l1.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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