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髮卡行標識代碼及卡號

本標準對銀行卡髮卡行標識代碼及卡號有關內容做了規定。

  本標準由全國銀行卡辦公室提出,全國金融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管理。本標準由全國銀行卡辦公室組織制定。

  標準起草單位:全國銀行卡辦公室、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銀行卡的髮卡行標識代碼及卡號的規範,其中包括銀行卡卡號結構、長度以及髮卡行標識代碼的長度等內容,不包括髮卡行標識代碼編碼。
  本標準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行和使用的各種人民幣銀行卡。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爲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ISO 7812-1:1997  髮卡行標識代碼的編號體系
  3 定義
       3.1 銀行卡bank card
  由商業銀行(含郵政儲蓄機構)向社會發行的具有消費信用、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3.2 卡號card number
  標識髮卡機構和持卡人信息的號碼。它由髮卡行標識代碼、自定義位和校驗位組成。
  注:它等同於磁條信息中所定義的主賬號。
  3.3 髮卡行標識代碼bankidentification number(BIN)
  標識髮卡機構的代碼。
  4 卡號長度及結構
  銀行卡的卡號長度及結構符合ISO 7812-1有關規定,由13-19位數字表示,具體由以下幾部分組成:
    9  XXXXX       X……X     X
   髮卡行標識代碼     自定義位    校驗位
  5 髮卡行標識代碼
  髮卡行標識代碼標識髮卡機構,由6位數字表示,第一位固定爲“9”,後5位由BIN註冊管理機構分配。
  6 自定義位
  髮卡行自定義位,由6-12位數字組成。
  7 校驗位
  卡號最後一位數字,根據校驗位前的數字計算得到。計算方法見附錄A
  8 BIN註冊管理機構
  BIN註冊管理機構是負責BIN註冊管理的機構。
  9 BIN註冊管理原則
  髮卡機構發行的銀行卡須向BIN註冊機構提出BIN分配申請,申請表格見附錄C
  10 卡面統一標識信息
  如有卡面凸印信息,應有效日期後凸印“CN”,如無凸印,應在此位置印刷“CN”,其字體和字號應與該信息行其他字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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