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對銀行卡髮卡行標識代碼及卡號有關內容做了規定。
本標準由全國銀行卡辦公室提出,全國金融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管理。本標準由全國銀行卡辦公室組織制定。
標準起草單位:全國銀行卡辦公室、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銀行卡的髮卡行標識代碼及卡號的規範,其中包括銀行卡卡號結構、長度以及髮卡行標識代碼的長度等內容,不包括髮卡行標識代碼編碼。
本標準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行和使用的各種人民幣銀行卡。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爲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ISO 7812-1:1997 髮卡行標識代碼的編號體系
3 定義
3.1 銀行卡bank card
由商業銀行(含郵政儲蓄機構)向社會發行的具有消費信用、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3.2 卡號card number
標識髮卡機構和持卡人信息的號碼。它由髮卡行標識代碼、自定義位和校驗位組成。
注:它等同於磁條信息中所定義的主賬號。
3.3 髮卡行標識代碼bankidentification number(BIN)
標識髮卡機構的代碼。
4 卡號長度及結構
銀行卡的卡號長度及結構符合ISO 7812-1有關規定,由13-19位數字表示,具體由以下幾部分組成:
9 XXXXX X……X X
髮卡行標識代碼 自定義位 校驗位
5 髮卡行標識代碼
髮卡行標識代碼標識髮卡機構,由6位數字表示,第一位固定爲“9”,後5位由BIN註冊管理機構分配。
6 自定義位
髮卡行自定義位,由6-12位數字組成。
7 校驗位
卡號最後一位數字,根據校驗位前的數字計算得到。計算方法見附錄A。
8 BIN註冊管理機構
BIN註冊管理機構是負責BIN註冊管理的機構。
9 BIN註冊管理原則
髮卡機構發行的銀行卡須向BIN註冊機構提出BIN分配申請,申請表格見附錄C。
10 卡面統一標識信息
如有卡面凸印信息,應有效日期後凸印“CN”,如無凸印,應在此位置印刷“CN”,其字體和字號應與該信息行其他字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