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NU GPL 介紹

  1. GNU的全稱是GNU's Not Unix

      這是官方的遞歸定義,永遠找不到本義,是開源軟件的幽默。

      GNU工程已經開發了一個被稱爲“GNU”(GNU是“不是UNIX”的縮寫)的、對Unix向上兼容的完整的自由軟件系統(Free Software System)。由Richard Stallman完成的最初的GNU工程的文檔被稱爲‘GNU宣言’,該宣言已經被翻譯成多種其它語言。

      上述單詞“Free”指的是自由(Freedom),而不是價格。你可能需要或者不需要爲獲取GNU軟件而支付費用。不論是否免費,一旦你得到了軟件,你在使用中就擁有三種特定的自由。首先是複製程序並且把它送給你的朋友或者同事的自由;而後是通過獲取完整的源代碼,按照你的意願修改程序的自由;最後是發佈軟件的改進版並且有助於創建自由軟件社團的自由。(如果你重新發布 GNU軟件,你可能對分發拷貝這項體力勞動收費,也可能不收費。)


  2. GNU-General Public License,通用公共許可證

      在GPL中有一個關鍵的概念就是Copyleft。GPL規定,再發行權的授予需要許可證接受人公開軟件的源代碼及所有修改,而且複製件、修改版本都必須以GPL爲許可證。這些要求就是Copyleft,它的基礎就是作品在法律上版權所有。

      由於版權所有,一般情況下,許可證接受人無權對作品進行修改和再發行(除合理使用),除非它有一個 Copyleft條款。Copyleft利用版權法來達到與其相反的目的: Copyleft給人不可剝奪的權利,而不是版權法所規定的諸多限制。這也是GPL被稱作“被黑的版權法”的原因。

      Copyleft只在程序再發行時發生效力。對軟件的修改可以不公開或開放源代碼,只要不發行。注意Copyleft只對軟件有效力,而對軟件的輸出並無效力(除非輸出的是軟件本身)。


  3. GPL版本歷程

      GPLv1 GPLv1是最初的版本,發佈於1989年1月,其目的是防止那些阻礙自由軟件的行爲,而這些阻礙軟件開源的行爲主要有兩種(一種是軟件發佈者只發布可執行的二進制代碼而不發佈具有源代碼,一種是軟件發佈者在軟件許可加入限制性條款)。因此GPLv1規定,如果發佈了可執行的二進制代碼,就必須同時發佈可讀的源代碼,並且在發佈任何基於GPL許可的軟件時,不能添加任何限制性的條款。

      GPLv2 在GPLv2中所做的最大的改動就是增加了“自由還是死亡”(Liberty or Death)的條款。該條款規定,如果發佈源於GPL的軟件時,只能以二進制代碼的形式發佈軟件,那麼他將根本無權發佈該軟件。

      GPLv3 發佈於2007年6月29日。在所進行的修改中最重要的有四個:解決軟件專利問題;與其他許可證的兼容性;源代碼分割和組成的定義;解決數字版權管理 (DRM) 問題。

  



發表評論
所有評論
還沒有人評論,想成為第一個評論的人麼? 請在上方評論欄輸入並且點擊發布.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