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L,LGPL, Apache,BSD的開源協定以及他們之間的比較與整理

GPL(General Public License) 通用性公開許可證

   GPL許可社會公衆享有:運行、複製軟件的自由,發行傳播軟件的自由,獲得軟件源碼的自由,改進軟件並將自己作出的改進版本向社會發行傳播的自由。

   GPL還規定:只要這種修改文本在整體上或者其某個部分來源於遵循GPL的程序,該修改文本的 整體就必須按照GPL流通,不僅該修改文本的源碼必須向社會公開,而且對於這種修改文本的流通不准許附加修改者自己作出的限制。因此,一項遵循GPL流通 的程序不能同非自由的軟件合併。GPL所表達的這種流通規則稱爲copyleft,表示與copyright(版權)的概念“相左”。

   GPL協議最主要的幾個原則:

       1、確保軟件自始至終都以開放源代碼形式發佈,保護開發成果不被竊取用作商業發售。任何一套軟 件,只要其中使用了受 GPL 協議保護的第三方軟件的源程序,並向非開發人員發佈時,軟件本身也就自動成爲受 GPL 保護並且約束的實體。也就是說,此時它必須開放源代碼。

       2、GPL 大致就是一個左側版權(Copyleft,或譯爲“反版權”、“版權屬左”、“版權所無”、“版責”等)的體現。你可以去掉所有原作的版權 信息,只要你保持開源,並且隨源代碼、二進制版附上 GPL 的許可證就行,讓後人可以很明確地得知此軟件的授權信息。GPL 精髓就是,只要使軟件在完整開源 的情況下,儘可能使使用者得到自由發揮的空間,使軟件得到更快更好的發展。

       3、無論軟件以何種形式發佈,都必須同時附上源代碼。例如在 Web 上提供下載,就必須在二進制版本(如果有的話)下載的同一個頁面,清楚地提供源代碼下載的鏈接。如果以光盤形式發佈,就必須同時附上源文件的光盤。

       4、開發或維護遵循 GPL 協議開發的軟件的公司或個人,可以對使用者收取一定的服務費用。但還是一句老話——必須無償提供軟件的完整源代碼,不得將源代碼與服務做捆綁或任何變相捆綁銷售。


LGPL(GNU 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GNU寬通用公共許可證

   LGPL是GPL的一個爲主要爲類庫使用設計的開源協議。和GPL要求任何使用/修改/衍生之GPL類庫的的軟件必須採用GPL協議不同。LGPL允許商業軟件通過類庫引用(link)方式使用LGPL類庫而不需要開源商業軟件的代碼。這使得采用LGPL協議的開源代碼可以被商業軟件作爲類庫引用併發布和銷售。

   但是如果修改LGPL協議的代碼或者衍生,則所有修改的代碼,涉及修改部分的額外代碼和衍生的代碼都必須採用LGPL協議。因此LGPL協議的開源代碼很適合作爲第三方類庫被商業軟件引用,但不適合希望以LGPL協議代碼爲基礎,通過修改和衍生的方式做二次開發的商業軟件採用。

GPL/LGPL都保障原作者的知識產權,避免有人利用開源代碼複製並開發類似的產品


Apache License

   Apache License是著名的非盈利開源組織Apache採用的協議。該協議和BSD類似,同樣鼓勵代碼共享和尊重原作者的著作權,同樣允許代碼修改,再發布(作爲開源或商業軟件)。需要滿足的條件:

* 需要給代碼的用戶一份Apache License

* 如果你修改了代碼,需要再被修改的文件中說明

* 在延伸的代碼中(修改和有源代碼衍生的代碼中)需要帶有原來代碼中的協議、商標、專利聲明和其他原來作者規定需要包含的說明

* 如果再發布的產品中包含一個Notice文件,則在Notice文件中需要帶有Apache License。你可以在Notice中增加自己的許可,但不可以表現爲對Apache License構成更改

   Apache License也是對商業應用友好的許可。使用者也可以在需要的時候修改代碼來滿足需要並作爲開源或商業產品發佈/銷售。


Apache 協議還有以下需要說明的地方:

永久權利

一旦被授權,永久擁有。

全球範圍的權利

在一個國家獲得授權,適用於所有國家。假如你在美國,許可是從印度授權的,也沒有問題。

授權免費,且無版稅

前期,後期均無任何費用。

授權無排他性

任何人都可以獲得授權

授權不可撤消

一旦獲得授權,沒有任何人可以取消。比如,你基於該產品代碼開發了衍生產品,你不用擔心會在某一天被禁止使用該代碼。


BSD開源協議(original BSD license、FreeBSD license、Original BSD license)

   BSD開源協議是一個給於使用者很大自由的協議。基本上使用者可以”爲所欲爲”,可以自由的使用,修改源代碼,也可以將修改後的代碼作爲開源或者專有軟件再發布。

但”爲所欲爲”的前提當你發佈使用了BSD協議的代碼,或則以BSD協議代碼爲基礎做二次開發自己的產品時,需要滿足三個條件:

   1、如果再發布的產品中包含源代碼,則在源代碼中必須帶有原來代碼中的BSD協議。

   2、如果再發布的只是二進制類庫/軟件,則需要在類庫/軟件的文檔和版權聲明中包含原來代碼中的BSD協議。

   3、不可以用開源代碼的作者/機構名字和原來產品的名字做市場推廣。

   BSD 代碼鼓勵代碼共享,但需要尊重代碼作者的著作權。BSD由於允許使用者修改和重新發布代碼,也允許使用或在BSD代碼上開發商業軟件發佈和銷售,因此是對商業集成很友好的協議。而很多的公司企業在選用開源產品的時候都首選BSD協議,因爲可以完全控制這些第三方的代碼,在必要的時候可以修改或者二次開發。


上述開源協定之間的比較:

GPL:

   GPL的出發點是代碼的開源/免費使用和引用/修改/衍生代碼的開源/免費使用,但不允許修改後和衍生的代碼做爲閉源的商業軟件發佈和銷售。這也就是爲什麼我們能用免費的各種linux,包括商業公司的linux和linux上各種各樣的由個人,組織,以及商業軟件公司開發的免費軟件了。

   GPL協議的主要內容是只要在一個軟件中使用(“使用”指類庫引用,修改後的代碼或者衍生代碼)GPL 協議的產品,則該軟件產品必須也採用GPL協議,既必須也是開源和免費。


LGPL

   LGPL是GPL的變種,也是GNU爲了得到更多的甚至是商用軟件開發商的支持而提出的。與GPL的最大不同是,可以私有使用LGPL授權的自由軟件,開發出來的新軟件可以是私有的而不需要是自由軟件。所以任何公司在使用自由軟件之前應該保證在LGPL或其它GPL變種的授權下。


Apache License

   Apache 協議 2.0 和別的開源協議相比,除了爲用戶提供版權許可之外,還有專利許可,對於那些涉及專利內容的開發者而言,該協議最適合


BSD

   BSD授權許可證沒有實現"通透性"自由,也就是其不保證軟件源代碼開放的連續性。這樣如果你希望採用別人開發的BSD軟件,進行一些修改,然後作爲產品賣,或者僅僅保密自己的做的一些除了軟件開發以外的工作,那麼你就可以從中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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