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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2

第二章公開招標公告13

第三章招標文件16

溫馨提示17

總目錄18

第一部分 投標邀請函22

第二部分 用戶需求書21

第三部分 投標供應商須知55

第四部分 開標、評標、定標61

第五部分 合同書格式78

第六部分 投標文件格式82

第四章中標公告118

第五章廣西電子政務外網工程實施方案122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5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已經2014年12月31日國務院第7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

2015年1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政府採購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政府採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

  以財政性資金作爲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的採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金又使用非財政性資金的,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的部分,適用政府採購法及本條例;財政性資金與非財政性資金無法分割採購的,統一適用政府採購法及本條例。

  政府採購法第二條所稱服務,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向社會公衆提供的公共服務。

  第三條 集中採購目錄包括集中採購機構採購項目和部門集中採購項目。

  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採購人普遍使用的項目,列爲集中採購機構採購項目;採購人本部門、本系統基於業務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統一採購的項目,列爲部門集中採購項目。

  第四條 政府採購法所稱集中採購,是指採購人將列入集中採購目錄的項目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或者進行部門集中採購的行爲;所稱分散採購,是指採購人將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未列入集中採購目錄的項目自行採購或者委託採購代理機構代理採購的行爲。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確定分別適用於本行政區域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的集中採購目錄和採購限額標準。

  第六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政府採購政策,通過制定採購需求標準、預留採購份額、價格評審優惠、優先採購等措施,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目標。

  第七條 政府採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採用招標方式採購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採用其他方式採購的,適用政府採購法及本條例。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爲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爲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政府採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應當執行政府採購政策。

  第八條 政府採購項目信息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佈。採購項目預算金額達到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標準的,政府採購項目信息應當在國務院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佈。

  第九條 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採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下列利害關係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參加採購活動前3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係;

  (二)參加採購活動前3年內擔任供應商的董事、監事;

  (三)參加採購活動前3年內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四)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係;

  (五)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採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係。

  供應商認爲採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係的,可以向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書面提出迴避申請,並說明理由。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詢問被申請回避人員,有利害關係的被申請回避人員應當迴避。

  第十條 國家實行統一的政府採購電子交易平臺建設標準,推動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化政府採購活動。

第二章 政府採購當事人

  第十一條 採購人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應當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公正廉潔,誠實守信,執行政府採購政策,建立政府採購內部管理制度,厲行節約,科學合理確定採購需求。

  採購人不得向供應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給予的贈品、回扣或者與採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

  第十二條 政府採購法所稱採購代理機構,是指集中採購機構和集中採購機構以外的採購代理機構。

  集中採購機構是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非營利事業法人,是代理集中採購項目的執行機構。集中採購機構應當根據採購人委託制定集中採購項目的實施方案,明確採購規程,組織政府採購活動,不得將集中採購項目轉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以外的採購代理機構,是從事採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第十三條 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政府採購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具備開展政府採購業務所需的評審條件和設施。

  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提高確定採購需求,編制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擬訂合同文本和優化採購程序的專業化服務水平,根據採購人委託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組織採購人與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採購合同,及時協助採購人對採購項目進行驗收。

  第十四條 採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政府採購代理業務,不得與採購人、供應商惡意串通操縱政府採購活動。

  採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接受採購人或者供應商組織的宴請、旅遊、娛樂,不得收受禮品、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得向採購人或者供應商報銷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第十五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政府採購政策、採購預算、採購需求編制採購文件。

  採購需求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政府採購政策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會公衆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應當就確定採購需求徵求社會公衆的意見。除因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外,採購需求應當完整、明確。必要時,應當就確定採購需求徵求相關供應商、專家的意見。

  第十六條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委託代理協議,應當明確代理採購的範圍、權限和期限等具體事項。

  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委託代理協議履行各自義務,採購代理機構不得超越代理權限。

  第十七條 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具備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二)財務狀況報告,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相關材料;

  (三)具備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的證明材料;

  (四)參加政府採購活動前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聲明;

  (五)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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