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華學院校園網安全管理條例

校園網安全管理條例

本文來自安徽新華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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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新華學院網絡中心

安徽新華學院校園網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安徽新華學院校園網是爲全校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提供服務的計算機信息網絡,也是教學、科研、管理現代化的基礎設施之一。爲了保證校園網的安全運行,加強校園網的安全管理,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
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以及《安徽省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辦法》和《安徽省高等院校校園網安全保護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具體情況,制定本校園網安全管理暫行條例。

第二條 凡接入校園網的計算機系統、信息網絡以及配套的網絡設備、單位
用戶和個人用戶的安全管理等,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校園網的安全管理執行機構是學院指定的網絡中心,學校其他部門應按照規定的職責範圍配合網絡中心做好校園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校園網從事危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
活動,不得侵犯校園網及其信息系統的安全。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聯網計算機從事危害校園網和已接入校園網的單位
局域網的活動,不得***未經授權的網絡服務器和工作站。
第二章 安全與管理
第六條 安徽新華學院校園網由學校指定的網絡中心負責統一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接入校園網。凡要求入網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根據《安徽新華學院校園網入網開戶申請與受理暫行辦法》中的規定,辦理入網開戶登記手續,個人用戶應保證遵守《安徽新華學院校園網用戶守則》。

第七條 爲確保校園網的安全運行,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不得擅自安裝、拆卸、挪用或改動校園網的各種網絡設施和設備,校園內的施工和建設活動也不得破壞校園網的設施建設。

第八條 除網絡中心有關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試圖對網絡服務器等網絡設備進行設置、更改、刪除等,也不允許在校園網上進行任何干擾網絡用戶、破壞網絡服務、破壞網絡設備的活動。

第九條 校園網用戶只能使用網絡中心分配給自己的IP
地址,不得非法盜用他人的IP地址,以免造成IP地址使用的衝突和混亂。網絡中心應定期對已分配的IP地址進行檢查,瞭解所開設的用戶使用狀況。

第十條 校園網上開設的網絡用戶帳號只爲提出帳號申請的個人用戶所擁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網絡設備、網絡工具或
軟件技術等對他人的用戶帳號及口令進行偵聽、盜用等活動,否則,將被視爲是對網絡用戶權益的侵犯。

第十一條 校園網上的信息資源是爲教學、科研和辦公管理服務的,以共享、交流爲目的。所有需要在校園網上發佈的信息必須先經本單位網絡分管領導審覈簽字,再由網絡中心報學校黨委宣傳部有關領導批准同意後方可發佈。嚴禁在校園網上擅自發布信息或發佈不良信息。信息提供者應對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凡涉及國家和學校機密的信息不允許上網發佈。

第十二條 各單位自備的對外發布信息的WWW服務器中的內容,必須經各單位分管領導審覈,簽署意見後交學院辦公室領導審覈備案,再由網絡中心從技術上開通其對外的信息服務。

第十三條 在利用校園網存取、處理、傳遞需要保密的信息時,應注意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如對信息進行加密等,確保信息安全。

第十四條 校園網各使用單位的網絡分管領導應對本單位計算機信息系統和校園網的安全使用全面負責,具體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網管員承擔。各單位應定期安排時間對本單位的用戶進行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方面的教育。
第十五條校園網的各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如安全保護制度(保障信息安全,保障計算機信息系統設備、設施(含網絡)和運行環境安全等)、安全操作制度(規定計算機系統的操作權限和安全操作規程)等,以確保校園網的安全使用。
第十六條嚴禁在校園網上使用來歷不明、可能引發計算機病毒感染和傳播的軟件。對於來歷不明、可能攜帶計算機病毒的軟件,應使用殺毒軟件進行檢查,清除病毒後方可使用。
第十七條校園網上的信息資源可按以下保密等級進行分類:
(1)可向Internet公開的;
(2)可向校內公開的;
(3)可向本系(單位)公開的;
(4)可向有關單位或個人公開的;
(5)僅限於個人使用的。
根據保密等級實行信息的安全等級保護(指訪問、瀏覽、更新、修改等操作權限和範圍)。
第十八條 對於多人共用計算機上網的各級行政單位、教學業務單位的聯網計算機的使用要嚴格管理;學校公共機房一律不準對社會開放,上網人員必須出示學生證或教師證。公共機房的網絡使用記錄至少要保持一年。

第十九條 爲了有效地防範網上非法活動,校園網應該統一出口管理和統一用戶管理。進出校園網並訪問信息的所有用戶必須使用在網絡中心申請
註冊的上網帳號,從校園網的統一出口設備(如防火牆、計費網關等)進出,各單位一律不得另外開設校園網出口(如私設代理服務器、郵件服務器等)。確有必要設立服務器者,必須經網絡中心報院分管領導批准方可開設。

第二十條 校園網用戶有義務接受並配合學校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以及爲此所採取的必要措施。
第三章 處罰
第二十一 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給國家、集體或他人財產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二 條凡有下列行爲之一者,網絡中心可對其提出警告,情節嚴重者可停止其使用網絡,並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在此基礎上提交校行政部門或有關司法部門進行處理。
(1)利用網絡傳遞不利於國家安定團結的信息;
(2)利用網絡宣揚封建迷信、暴力、兇殺、恐怖等;
(3)查閱、複製或傳播淫穢、色情資料;
(4)捏造或歪曲事實, 散佈謠言, 侮辱或誹謗他人,擾亂社會秩序;
(5)破壞、盜用網絡信息資源,從事危害計算機網絡安全的活動;
(6)蓄意
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
(7)盜用他人IP地址、帳號,或私自轉借、轉讓用戶帳號並造成危害;
(8)違反學校有關規定,私自聯網,擅自接納網絡用戶;
(9)對已發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事故隱瞞不報,或延誤時間遲報;
(10)對網絡中心要求改進安全狀況的通知置之不理,限期內拒不改進;
(11)上網信息審查不嚴, 造成嚴重後果。
(12)有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其他行爲。

第二十三條 實施處罰時可參考以下處罰標準:
(1)對個人處以斷網1個星期以下的處理。
(2)對單位處以斷網一個月以下的處理。

第二十四 條對於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存取、處理、傳遞信息時造成國家祕密失泄的,依照《中華人民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 條對於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學校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有權申請行政複議。

第二十七條 履行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管理職責的網絡中心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依法辦事,對違法、失職者應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由學院指定的網絡管理執行機構網絡中心負責監督實施。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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