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入刑之後思考(醉駕入刑有着積極的社會意義和法制意義,但由於出臺過於倉促,立法技術也比較粗糙,存在不少問題。可喜的是,近日最高法院的量刑指導意見解決了關鍵性問題!)

醉駕入刑之後思考(寫於2011年6月)

內容提要:今年5月1日,醉駕入刑正式生效。全國“嚴打”,查處了多起醉駕案件。在民衆的歡呼聲中,最高院副院長張軍表示對醉駕行爲要根據刑法第十三條“但書”區別對待,不能一律入刑,引來一片質疑聲。隨後,公安部針鋒相對,表示凡醉駕一律立案,最高檢也接着表明只要證據充分也一律起訴。於是,一時間部門、專家、媒體、網友展開全國大討論,熱鬧非常。本文從介紹醉駕入刑的背景入手,從刑法法理的角度分析醉駕入刑之爭,在肯定醉駕入刑現實意義、社會意義、憲政意義的同時也分析了醉駕入刑的缺陷與不足。本文的資料全部來源於互聯網,新聞類資料不再註明出處,觀點類資料均註明出處。

關鍵詞:醉駕入刑 刑罰 標準 敬畏


林進強作品


千呼萬喚中,醉駕入刑出臺了。今年5月1日起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刑修八)增設了危險駕駛罪,規定了飆車和醉駕爲犯罪行爲。醉駕在期待中翩然而至——“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全國隨即展開“嚴打”,各地公檢法投入大量的警力物力查處醉駕,僅前十日全國就有數千人遭懲處,其中名人高曉鬆也不能免俗,跨領域客串了一下,更是給醉駕入刑帶來了新看點。正當多數民衆爲此歡呼雀躍時,爭議來了,5月10日最高法副院長張軍給興奮的民衆狠狠潑了一大盆冷水,張軍表示,不應僅從文字理解,認爲只要達到醉酒標準駕駛機動車的,就一律構成犯罪,還要與刑法中“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爲是犯罪的原則相結合。[1]民衆迷惘了!5月17日,公安部發話與最高院槓上了,“從法律執行情況來看,各地公安機關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對經覈實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一律刑事立案。”5月23日,最高檢也擊鼓傳花,對公安部表示支持,其新聞發言人發表意見:“只要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檢方就會一律起訴,而不會考慮情節的輕重。”在一片反對聲中,最高院屹立依然,將張軍副院長的講話形成指導意見下發各級法院遵照執行。[2]真是三大部門一臺戲,於是乎,專家急了,民衆傻了,媒體樂了,一時間熱鬧非常。

隨着私家車數量的幾何倍增,自駕車已經成了許多家庭生活中的一部分。許多人進了駕校,僅僅學會了如何通過駕照考試,包括怎樣給考官送紅包,就輕輕鬆鬆地領到駕照,就這樣,一批批富有潛力的馬路殺手上路了!在這個法治缺乏,法律便宜得如同投資失敗的蘿蔔產品,人們對交通法規的自律自然十分蒼白。闖紅燈、佔道、右側超車、不按規定讓行特別是酒後駕車,成了每個駕駛人日常駕駛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水漲船高,交通事故也自然呈現幾何式增長!近一兩年出現了成都的孫偉銘、南京張明寶、北京的陳家等多起醉駕引起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引發人們對醉駕定罪和以及交通肇事罪量刑的思考,於是,醉駕入刑也就應運而生。

刑修八採用的是“一刀切”的辦法,只要是醉駕,即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過80mg/100ml駕車[3],不管駕駛人清醒不清醒,不管情節嚴重輕微,不管有沒有造成直接危害後果,一律入刑!這種因應社會熱點、民衆呼籲而設立的“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式的立法,自然立竿見影,僅實行後前10日,全國各地就有數千起醉駕被立案偵查,連高曉鬆這樣懂自律、形象良好公衆人物也在第一時間被逮個現行,可見,醉駕已是一部分中國人生活中的一部分,醉駕入刑對普通民衆的衝擊力也是前所未有的,犯罪第一次離老實本分的人那麼近。短期效果自然是爽極了!但投入的司法運作成本也是驚人的。特別是法院,審判是個週期長、複雜而又艱鉅的工作,長期以往,法院將不像個“法院”,因此,難怪張副院長急了!何況,他的依據也是充分的,刑法第十三條規定“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爲是犯罪”。在張副院長看來,一個駕車人,在沒有引起任何交通事故的情況下,僅僅是被查到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過80mg/100ml就犯罪的話,顯然有失公允,應該屬於刑法但書中“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4]這種情況的確沒有造成任何危害後果,如果都冒然入刑,將會造成極大的負面效應。

應該說,張副院長的這一番言論是深思熟慮、用心良苦的!但從中卻折射出幾點問題:其一,解釋權的問題,人大定的法律,誰說的算?我們總以爲是人大說着算,而且法律也是這麼規定的,因爲立法的解釋權也在於人大即其常設機構。事實上不是,人大的立法解釋經常無人問及,而另一個機構的解釋,不但在司法審判中一直被適用,而且往往能夠先於法而執行,那就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張軍副院長的講話顯然已經有深深的“司法解釋”的味道了!在中國,作爲父母的人大與其子女們——各職能部委(由人大產生任命)相比而言都是很弱勢的,這倒是和中國特有的“獨生子女”現象很是一致。張副院長這麼着急地出來表態,顯然已經是長期習慣於沒有把老實巴交的“父母”放在眼裏。可惜這次是撞着槍口上,全民都在“運動”,明眼人一看就知道這是越俎代庖!其二,筆者認爲,張副院長的理解可能與刑法法理有偏差,由於“情節顯著輕微”、“不大”之類富有中國文化淵源的詞語無法量化,沒有衡量標準,也就無從討論,關鍵在於“危害”二字,即一切的犯罪行爲就要具有社會危害性,換句話說,醉酒駕車在沒有造成任何危害後果的情況下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答案是肯定的,因爲醉駕會使得社會道路交通安全處於不確定的危險狀態中,就是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爲。 2008年美國得克薩斯州一名司機因累計10次醉酒駕駛被判無期徒刑。[5]用刑法學教科書上的話講,醉駕是“危險犯”,只要行爲使公共安全處於危險狀態就是犯罪既遂,而張副院長對醉駕的理解可能是結果犯,着重於醉駕行爲造成的後果以區別對待而不注重行爲本身就已經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再者,張副院長不太講政治,在人人喊打,對醉駕一哄而上、手腳並用時發出不一樣的聲音,弄得連兄弟單位也出來澄清立場劃清界限,看來效果不佳,有點的孤家寡人、自鳴自話、臉腮微紅的意思。但正因爲這樣的“不合時宜”,筆者表示深深的敬意,儘管俺不同意你的觀點!

筆者認爲,醉駕入刑及其帶來的社會效應是可以載入中國法治,是史里程碑式的事件。醉駕入刑不但有現實意義、社會意義,還有憲政意義。

醉駕入刑的現實意義很真很明白,看看相關部門發佈的數據就知道,醉駕造成的交通事故數量“超速”下滑。其社會意義也很明顯,中國人開始懂得畏懼法律了,“犯罪”第一次讓普通民衆感覺“彷彿就在身邊”。原先中國人普遍只是會用模糊的道德標準來約束自己的日常行爲,醉駕入刑讓中國人第一次如此深切地感受到法律的威懾性,在中國人混沌的法律意識裏抹下了濃濃的一筆,狠狠地敲了一記警鐘。

醉駕入刑還帶來了一個可喜的附產品——憲政悄悄露臉了!首先,醉駕入刑的出臺就是“庶民的勝利”,在應社會熱點、民衆呼聲中如期而至,真正的百姓自己立的法;其次, “醉酒駕車”的罪與罰引起了媒體、網友和法律界人士、專家的高度關注和討論,被輿論譽爲全國大討論,中國的法律制修定,什麼時候這樣熱鬧過?最後,張軍副院長的一番話,更是把“醉駕入刑”的爭議推向了高潮,同時還引發了各界人士對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能否替代立法解釋的質疑,最後連公安、檢察部門也前後出來做表示,這麼多人,這麼多部門,這麼長時間討論同一個法律問題,這本身就是“法律的勝利”——法律沒用誰理它!這樣的大討論,不僅有利於普法教育,同時難得可見了憲政意義的積極性辯論價值。憲政是以憲法爲中心的民主政治,是以憲法爲前提,以民主爲核心,以法治爲基石,以保障人權爲目的的社會政治運行的狀態或過程。[6]允許不同的聲音,倡導多元價值觀,也正是憲政意義的表現。“醉駕入刑”所帶來社會各界的積極參與以及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職能性質的履責表態,正是具有了憲政意義的積極層次。


然而,筆者在爲酒駕入刑賀喜的同時,也對其簡單、 “一刀切”的具體規定和標準有着深深的遺憾和憂慮。

首先,醉駕入刑並沒有徹底解決醉駕的法律適用問題。刑修八隻是簡單解決了醉駕入刑的問題,而另一個更爲尖銳的法律問題——醉駕造成多人死亡的重特大事故的刑法適用問題卻懸而未決。如前面提到的孫銘偉、張明寶、陳家案等,共同特點是醉酒駕車連環撞擊導致多人死亡。從刑法適用的角度,交通肇事罪應該最爲合適,但該罪只要不逃逸最高刑期才7年,與其造成的嚴重社會危害後果很不相稱。不足於服衆,於是,孫銘偉案開歷史先河“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審判死刑,二審判無期,公衆滿意了,正義伸張了,正義感滿足了,法律卻尷尬了!因爲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而醉駕肇事的行爲很難去界定行爲人是主觀故意。還好,故意還分爲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肯定是套不上的,間接故意是指“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7]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適用終於有了個着落,但頗爲牽強,醉駕的情況很難去認定行爲是是“明知”而且“放任”,這樣的判決是民意的勝利,卻是“法律的失敗”。但之後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選擇適用又成了新的問題,經常出現同樣的案例不同的判決,據說公檢法內部又有“二次撞擊”一說,就是撞一次就適用“交通肇事罪”,撞二次及以上就算適用“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最近北京陳家案又推翻這一適用,總而言之,怎一“亂”字了得!而混亂的根源就在於交通肇事罪的刑罰上限太低引起的。本以爲醉駕入刑會解決這一問題,沒想到結果也是“擱置爭議,共同期待”,應該說,這是一個不小的遺憾!

其次,衡量“醉”駕的標準問題。根據相關標準,目前衡量“醉酒”與否就是血液中酒精含量是否超過80mg/100ml。既然是“醉”駕,那應該是“醉”了駕車纔是犯罪。由於個體差異,有些人三杯啤酒下肚就可能醉上一整天,那他血液中含量肯定達不到80mg/100ml,這樣即使他真的醉駕了也達不到刑罰標準,而有些人海量,大量飲酒後仍十分清醒,控制自如,那最多隻能算是“酒”駕而不是“醉”駕。而立法的本意應該要懲處因喝酒控制力下降駕車者,其關鍵在於控制力下降程度而不在於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二者沒有量化的必要因果關係,由於判斷標準的唯一性,司法實踐中由於卻成了懲處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過80mg/100ml而不是控制力差的駕車者,二者經常不一致。醉駕標準的 “一刀切”,好處是明顯的,簡單、方便、直接、便宜操作,適合“批量生產”,壞處也是明顯的,那就是與立法本意相違背,法律的公正性和嚴肅性受到了嚴重削弱。何況偵查人員的主觀性,鑑定機構的資質,不服鑑定結果的救濟途徑等等一系列的問題,都需要進一步的規範和程序化。其他國家的做法主要也是以血液中酒精含量爲標準,但往往會再結合其他一些實際情況來判斷酒駕者的控制力,比如單腳站立、轉“8”字圈等等。

醉駕判斷標準的唯一還會帶來另一個問題,就是醉駕入刑取證的“現場性”所帶來法律困境。根據“違法必究”(未過訴訟期限)的法律原則,凡酒駕,就應該入刑,換句話說,只要是醉酒後開車,就是犯罪,就應該受到刑罰,然而,現實層面的操作只能是交管部門在檢查中發現(如各地五一後大檢查),或者出現交通肇事(如高曉鬆案),那其他情況的“醉駕”犯罪如何認定?這就帶來了一個技術層面上的問題,就是被當場發現了才能查處,不是現場被發現怎麼辦?例如事後有人舉報或者醉駕者自首(不能排除這種情況),那應該如何立案偵查?這時再測血液中酒精含量已沒有多少意義,失去這一唯一醉駕判斷標準,如何定罪量刑?因此,以血液中酒精含量爲唯一標準必然來這一問題,立法者應該周思。

最後,醉駕入刑的長期效果值得懷疑。醉駕入刑生效後,馬上就取得立竿見影的效果,在歡呼的同時,我們不得不考慮,這樣的醉駕查處高溫能維持多久?僅僅是醉駕就判刑合適嗎?針對醉駕“治亂用重典”是否合適?可能會有人認爲,醉駕入刑的最高刑期也才拘役6個月,怎麼會是“重典”?回答這個問題,那就不得不考慮中國特殊的國情。在中國,被處三年勞教,也只是行政違法,不是犯罪,而被判2個月的管制或者1個月的拘役,那就是犯罪,醉駕還是故意犯罪。犯罪對於一個普通的中國人意味着什麼,中國人最清楚了,即使是一般人,犯罪,也意味着將被公司辭退,生存將變成個大問題。而是對一些特殊羣體,那形勢會更加嚴峻。根據《公務員法》及實施條例,公務員犯罪的,將被開除公職,也就是說公務員一旦醉駕被查,那就意味着“飯碗”丟了。短短十幾天的司法實踐中已經碰到這樣的問題了,有幾個小公務員就因爲醉駕面臨被開除公職,對他們而言,開除公職的後果遠遠大於幾個月的拘役或者緩刑,因爲一旦被開除公職,這就意味着以後他們生存會很艱難,因爲醉駕而生存權受嚴重影響,這說明醉駕的懲罰“過”了。而且由於公務員本身的資源優勢,過重的懲罰很可能讓各部門對他們網開一面,自然又會滋生了腐敗和不公。《律師法》第四十九條也規定“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這也意味着律師醉駕,那就要因故意犯罪被吊銷執照的。順便提一個立法技術問題,由於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一個律師如果醉駕沒有出現交通事故,他因爲故意犯罪而要被吊銷律師執照,如果他醉駕而且出現事故並達到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標準,根據刑修八及刑法法理學,這是屬於想象竟合犯,應該擇一重處,適用交通肇事罪而非危險駕駛罪。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那麼該律師的律師執照將不會被吊銷。當然,這是筆者的個人見解,可能會有爭議,但絕非無稽之談。罪輕罰重,罪重罰輕,這就是醉駕入刑所帶來的法律困境。

難以想象,如果一個國家的民衆,他們僅僅因爲醉駕而被永遠釘着“犯罪”的恥辱柱上,而且生存因此變得十分艱難的話,那麼,這樣的刑罰還不足於引起我們的深思嗎?這就說明了,醉駕入刑過罰嚴重不相當,違背“罰過相當”原則,治亂用重典,典型的嚴刑峻法。我們真不知道這種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糾枉過正,一味靠“重刑“來抑制違法行爲,帶有理想主義、浪漫主義的立法到底能扛多久?當然,這些問題不能簡單歸於刑修八,《勞動合同法》、《公務員法》、《律師法》裏“一刀切”的規定也有問題,但是,立法畢竟是個系統工程,不能顧此失彼。

當然,也會有人說,醉駕是故意行爲,當事人主觀意志完全可控,因此丟掉飯碗活該!我們不否認醉駕是故意行爲,但是不是所有的故意違法行爲都要處於重刑?闖紅燈也是故意行爲,如果規定闖紅燈一律判處死刑是不是就能杜絕闖紅燈現象呢?事實上正好相反!明太祖朱元章由於出身和早年的經歷,對貪官有一種與生俱來的憎恨,他甚至規定了“貪墨百兩剝實草”[8],對貪官的惡懲可謂空前絕後。結果呢?衆所周知,明代官場卻是中國曆朝最腐敗的!朱元璋生前科舉必考的《明大誥》死後被其子孫之高閣,敬而遠之。[9]因此,法律規定的威嚴不是一律地靠“嚴刑峻法”,而是要寄託是社會的法治程度,民衆對法律的敬畏之心以及“寬嚴相濟,罰過相當”。[10]嚴刑峻法經常能在短時間內奏效,但長期效果卻都很不理想,根源就是罰過不相當,長期實施,必然使整個社會處於高壓狀態,極不正常。醉駕入刑所帶來的“嚴刑峻法”同樣也只能是短期效應,不能總寄託於整個社會特別是公檢法部門處於“備戰“狀態,時間一久便自然鬆懈,無暇顧及,成了一紙空文。這正是筆者對醉駕入刑最爲擔憂的,張軍副院長的講話應該也有基於這個層面的考慮。可是,現在正處於開始執行的高效效應內,有幾個人能從短期狂熱的社會效應來考慮長期的社會效果?嚴刑峻法只能讓人畏而不敬,法律讓人產生敬畏的前提是法律本身要值得敬畏。[11]


總之,醉駕入刑應勢而出,可喜可賀,但由於立法的率性可能帶來的一些操作上、法律上以及社會上的問題也不容忽視。筆者理想中的醉駕入刑及相關法律規定應該是這樣的,交通肇事罪未逃避的刑期上限改7年爲無期,醉駕第一次記錄在案,第二次才入刑,醉駕的標準要綜合考量而不是唯一以血液中酒精含量爲唯一指標,修改《公務員法》與《律師法》的相關規定,故意犯罪且判有期徒刑以上的纔開除公職或者吊銷執照。若能奏行,民之幸甚!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參考文獻及資料

[1] 新浪:《新浪新聞》, 新浪網,5月11日,首版

[2] 陳虹偉 莫靜清:《 “醉駕入刑”首月各方激辯不絕》,《法制與新聞》2011年06期

[3]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域值與檢驗標準》,2004年由公安部提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佈

[4] 向東 趙永存:《對我國刑法第十三條“但書”的理解與適用》,《公文易文祕資源網》2009年第1期 第1頁

[5] 百度:《危險駕駛罪》,百度百科,第1頁

[6] 林京琨:《“醉駕入刑”大討論凸顯難能可貴的憲政意義》,《東方法眼》網站,2011年05月27日

[7] 百度:《間接故意》,百度百科,第1頁

[9] 張延玉:《明史 太祖本紀》,中華出版社2008年出版,第53頁

[11] 八哥:《法律與法律思維》,未來出版社2006年出版,第68頁


圖片發自簡書App


圖片發自簡書App
發表評論
所有評論
還沒有人評論,想成為第一個評論的人麼? 請在上方評論欄輸入並且點擊發布.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