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關於2010年度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換證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信息辦,各有關單位:
  根據《關於發佈<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年審、換證及變更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信部認證辦[2001]30號),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部資質辦)研究,現就2010年度資質換證工作的具體安排通知如下:
一、換證範圍
有效期將在2010年到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證書持證企業。
二、換證程序及時間安排
(一)換證評審
1、申請換證企業應在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向資質評審機構提交《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換證申報表》(請登錄www.ceecm.gov.cn下載)及相關材料。
2、評審機構依據有關工作規範,組織文審及現場審覈工作。對換證企業提交的重大項目或認爲有必要複覈的項目,需對其最終用戶進行調查、徵求意見等,最終形成換證評審報告。
3、正常情況下,評審機構接受委託後,應在20個工作日完成換證審覈。
(二)一、二級資質換證初審和審批
1、換證企業在換證評審完成後應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到期前45個工作日內向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換證申報材料。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審查情況,出具初審意見。
2、換證企業應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到期前30個工作日內向部資質辦提交換證申報材料、評審機構出具的換證評審報告和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出具的初審意見。
3、部資質辦組織人員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查、彙總,並結合有關企業的監督檢查上報材料,進行一致性複覈。
4、部資質辦組織換證專家評審,審查換證企業的申報材料和評審機構的換證評審意見,做出換證結論。
(三)三、四級資質換證審批和備案
1、換證企業應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到期前30個工作日內向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換證申報材料、評審機構出具的換證評審報告。
2、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參照一、二級資質換證審批程序對三、四級資質換證申請進行審批,並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到期前15個工作日內報部資質辦備案。
(四)部資質辦向通過換證審批的企業換髮《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證書》。
三、工作要求
1、請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接此通知後,積極組織本地區有關企業的換證工作,按照規定時限要求完成換證工作。
2、自2007年起,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從四年調整爲三年,因此2006年和2007年頒發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證書將在2010年同時到期。鑑於換證批次較多,部資質辦將部分到期時間相近的批次進行了合併,請換證企業和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注意換證申報材料提交具體日期,切勿延誤(換證申報材料提交時間見附件)。
3、規定期限之後提交換證申報材料的,部資質辦按重新申請程序辦理。重新申請獲得資質的,原獲證時間不再延續。
4、本次換證依據《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等級評定條件(修定版)》(信部規[2003]440號)中的有關條款進行,結論分爲同意換證、降級、取消三種。
5、申請換證企業如對評審機構出具的評審報告等有異議,可向部資質辦提出申訴(聯繫電話:010-68208063),由部資質辦複議。如對部資質辦作出的換證結論有異議,可向部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管理委員會(聯繫電話:010-68208201)提出申訴,由部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管理委員會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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