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訊大戰360,當經濟學遇到互聯網,反壟斷將如何界定?

“3Q大戰”作爲中國《反壟斷法》在互聯網領域的第一個典型案例,促進了中國互聯網企業創新生態的營造,也推動了中國市場經濟的開放與競爭,而且本案不僅僅是傳統的反壟斷界定相關市場,由於互聯網行業的特殊性,引入了經濟學中雙邊市場問題。

單邊市場與雙邊市場

單邊市場是傳統的企業和顧客單一的商業關係,企業提供產品或服務,顧客購買產品和服務,企業會根據價格需求彈性進行定價獲取利潤,如果產品或服務的需求富有彈性,那麼定價低一些,因爲客戶對價格敏感,提高一點價格就會大量流失客戶,反之,價格會定的高一些。當下很多互聯網公司,運用大數據技術進行差別定價。
互聯網時代的到來,平臺這一模式逐漸引人重視,開始普及成爲常態。簡單來說,雙邊市場包括三個參與主體,平臺企業和兩方不同的用戶羣體,雙邊市場區別於單邊市場最重要的特點是平臺兩邊用戶羣體之間的關係。平臺通過一定的定價策略向雙邊用戶提供產品或服務,促成交易,而且,雙邊用戶中任何一邊用戶數量越多,就對另一邊用戶吸引能力越強,基於這種關係的市場形態成爲雙邊市場。

紅衣教主的戰鬥人生

2017年的奇虎360借殼“江南嘉捷”,迴歸A股,創造連續18個漲停板,周鴻禕93億美元進行私有化豪賭成功,一時風光無兩。
戰鬥時是周鴻禕的常態,不是在征戰,就是在征戰的路上,會戰realname和CNNIC,再從客戶端做瀏覽器插件,最後做流氓軟件。當市面上流氓軟件氾濫,這位大佬親自合上他打開的潘多拉盒子,做起免費殺毒軟件。一路高歌向前,但互聯網一生有三個問題無法迴避:生、死、騰訊。最終,他遇到了騰訊。

拉開大戰序幕

紅衣教主的戰鬥氣質與生俱來的,沒有戰爭也要創造戰爭,就像是孫悟空,即使不去取經也一樣沒少打架。2010年10月,360率先挑起事端“扣扣保鏢”不正當競爭案,2010年11月,騰訊安耐不住進行反擊《致廣大QQ用戶的一封信》,愛我還是愛他?你只能選擇一個!一場大戰拉開序幕。

360敗訴

粵高院認爲QQ保鏢破壞了QQ軟件完整性,宣稱能夠保護用戶安全,誘導下載,用戶使用後QQ部分功能無法使用,一鍵修復功能將QQ安全中心界面替換爲QQ保鏢。QQ保鏢具有阻止QQ加載特定模塊、加載掃描模塊功能,誘導用戶以360安全安全衛士替代QQ安全中心,破壞了QQ軟件相關服務安全性並對QQ軟件整體具有很強威脅性。免費平臺與廣告增值服務相結合的商業模式是互聯網業常見的經營方式。QQ保鏢干擾了騰訊的正常經營活動,違反了誠信實用原則和公認商業道德。QQ保鏢宣稱QQ在運行過程中,會掃描電腦裏的文件,容易誤導用戶產生誤解,認爲使用QQ會造成自己隱私泄露,屬於商業詆譭,並且QQ安全監測初始打4分,修復後100分,捏造、散佈虛假事實。
正當市場競爭是競爭者通過必要的付出進行的誠實競爭,不付出勞動或者不正當利用他人已經取得的市場成果爲自己謀取商業機會,從而獲得競爭優勢的行爲,屬於食人而肥的不正當競爭行爲。360行爲,屬於有計劃、有步驟的引導、幫助用戶安裝360安全衛士,宣傳QQ保鏢安全好用,引導安裝,繼而提示存在嚴重安全問題,未安裝360安全衛士屬於危險項目,修復後,QQ保鏢取代QQ安全中心。本質上屬於不正當利用他人市場成果,爲自己謀取商業機會從而獲得競爭優勢的行爲。360以技術創新爲名,專門開發QQ保鏢對QQ軟件進行深度干預,本院難以認定其行爲符合互聯網自由和創新之精神,故對此360上訴理由不予支持。

反壟斷法界定

《反壟斷法 》第17 條第2款:本法所稱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根據《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於相市場界定的指南》:
1.界定範圍:
包括相關商品市場和相關地域市場
2.界定相關市場的依據:
需求替代和供給替代
3.界定方法:
假定壟斷者測試(SSNIP測試)

經濟學的侷限性

反壟斷法已經發展出了一套成熟的界定方法,如上所述,主要利用經濟學方法,但是,經濟學最基礎的是價格定律,所有的反壟斷經濟學工具都是要根據市場的既往價格信息進行推論。可是現在的即時通訊客戶端都是免費的,成熟的方案根本無法適用。
即時通訊服務市場中,參與主體包括平臺、用戶以及廣告商,平臺向雙邊用戶提供服務,平臺上的海量用戶對廣告商產生吸力,平臺爲廣告商搭建橋樑。但是,實際判決中否認即時通訊是雙邊市場,將廣大用戶的支付當做瀏覽廣告的時間,這樣,就變成了一個單邊普通市場。
新經濟的競爭是激烈而快速的,通過技術創新所獲得的市場份額只是短暫的支配,企業僅僅是“脆弱的壟斷者”。360和QQ之爭明顯的反映出雙邊市場理論對於反壟斷法界定的衝擊。
最後法院認爲,採用假定反壟斷者測試方法,從需求替代和供給替代進行分析,微博和SNS雖然本身不構成QQ的替代,但是單獨的客戶端構成替代,騰訊並不具備控制產品價格、數量或其他交易條件的能力,不具備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能力,故不能認定騰訊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法制總是滯後於現實,並且及時雙邊市場理論尚無統一定論,經濟學工具也出現斷檔,但是法院也要給出一個定論。法律的生命正是可以隨着社會發展而做出調整,調整期間,難免出現司法困境,互聯網領域的反壟斷更是困難重重,很難將具體事實轉化爲法律上的構成要件從而得出客觀結論,雖然夾雜着很多價值判斷,但是度的界定就是對法官的考驗了。不論孰是孰非,這場戰爭卻是侵害了廣大用戶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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