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真相不得而知

最近在追一部日劇,叫《Legal High》(中文翻譯爲《勝者即是正義》),應該很多小夥伴都看過吧?這部電視劇由堺雅人、新垣結衣主演,講述的是天才律師古美門研介和新手律師黛真知子一起解決疑難案件的故事。每一集都是一個不同的案件。

第一集講述的是一個刑事案件,當事人坪倉被懷疑殺了人,在刑警的威脅逼迫下無奈承認,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黛真知子作爲坪倉的辯護人,爲了給坪倉洗脫罪名,千方百計請出了古美門研介,兩人合力,最終在上訴審判中打贏了官司。因爲證據不足,坪倉被無罪釋放。

當一切塵埃落定,威脅過坪倉的刑警在路邊看着被釋放的當事人與黛真知子開心地交談。坪倉也看到了刑警,目送刑警轉身離開時,惡毒地說了一句:“接下來就殺了你”。這時候黛真知子想當震驚:什麼?接下來就殺了你?意思是前面的人確實是他殺的?

雖然坪倉說是開玩笑,黛真知子還是覺得有可能放虎歸山了。

這就讓我們思考一個問題,如果真相不能確切地知道,我們應該怎麼辦?我們不知道坪倉是否殺了人,他很有可能是殺人犯,但現有的證據不能證明他是兇手,這時候應該放了他嗎?如果放了他,會不會是放虎歸山,給社會造成更大的傷害?

古美門研介幫我們回答了這個問題。他說:“不管他殺沒殺人,都和我無關,我也毫無興趣,檢察廳的證據不足,所以他被無罪釋放了,這就是法。”

對,這就是法律。法律既要追求實體公正,也要追求程序公正;既要保證審判結果的公正,也要保證辦案過程的公正(比如,通過刑訊逼供得來的證據不能採納等)。當然,追求程序公正也正是爲了追求實體公正。

那麼,問題來了,如果真相不得而知,如果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不可兼得時,我們應該優先追求哪個呢?

古美門研介的話正好說明:在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不可兼得時,應優先追求程序公正。因爲一個案件連必要的程序都沒有遵循,那麼完全有理由對其實體的公正產生合理懷疑。

這讓我想起了一個著名案例——“辛普森殺妻案”。1994年前美式橄欖球運動員辛普森,在用刀殺前妻及餐館的侍應生兩項一級謀殺罪的指控中,由於警方的幾個重大失誤導致有力證據的失效(最關鍵的因素是警察沒有搜查證就入室搜查,導致因此找到的證據不能被採納),被無罪釋放。

可能有些人會不理解,一個殺人犯,爲啥就因爲程序上的瑕疵而不能懲罰他?甚至還有人認爲,殺人犯根本不需要尊嚴,還要什麼辯護律師?這種認識,導致在現實中,很多刑事辯護律師揹負較大的壓力。似乎給人一種印象——公訴人就是正義的化身,而刑事辯護律師則受到衆人唾棄。其實這些都是不對的!

在某個具體的案件中(比如辛普森殺妻案),堅持了程序公正,可能確實會導致實體公正得不到保障。但如果破壞了程序公正,可能會有更多案件的實體公正得不到保護。

我們說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如果程序正義得不到保證,就可能導致刑訊逼供得來的證據被採納,進而導致更多的冤假錯案。就像劇中那樣,刑警爲了提高破案率,也會逼供,冤枉好人。

如果程序正義得不到保證,昨天站在被告席上的是呼格和聶樹斌,誰又能保證明天站在被告席上的不是你我呢?

刑事案件畢竟人命關天,有時候我們寧肯放過幾個壞人,也不應冤枉一個好人。你說呢?

如果真相不得而知,就該用證據來說話,而且應該用合法取得的證據說話!

發表評論
所有評論
還沒有人評論,想成為第一個評論的人麼? 請在上方評論欄輸入並且點擊發布.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