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真相不得而知

最近在追一部日剧,叫《Legal High》(中文翻译为《胜者即是正义》),应该很多小伙伴都看过吧?这部电视剧由堺雅人、新垣结衣主演,讲述的是天才律师古美门研介和新手律师黛真知子一起解决疑难案件的故事。每一集都是一个不同的案件。

第一集讲述的是一个刑事案件,当事人坪仓被怀疑杀了人,在刑警的威胁逼迫下无奈承认,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黛真知子作为坪仓的辩护人,为了给坪仓洗脱罪名,千方百计请出了古美门研介,两人合力,最终在上诉审判中打赢了官司。因为证据不足,坪仓被无罪释放。

当一切尘埃落定,威胁过坪仓的刑警在路边看着被释放的当事人与黛真知子开心地交谈。坪仓也看到了刑警,目送刑警转身离开时,恶毒地说了一句:“接下来就杀了你”。这时候黛真知子想当震惊:什么?接下来就杀了你?意思是前面的人确实是他杀的?

虽然坪仓说是开玩笑,黛真知子还是觉得有可能放虎归山了。

这就让我们思考一个问题,如果真相不能确切地知道,我们应该怎么办?我们不知道坪仓是否杀了人,他很有可能是杀人犯,但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他是凶手,这时候应该放了他吗?如果放了他,会不会是放虎归山,给社会造成更大的伤害?

古美门研介帮我们回答了这个问题。他说:“不管他杀没杀人,都和我无关,我也毫无兴趣,检察厅的证据不足,所以他被无罪释放了,这就是法。”

对,这就是法律。法律既要追求实体公正,也要追求程序公正;既要保证审判结果的公正,也要保证办案过程的公正(比如,通过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不能采纳等)。当然,追求程序公正也正是为了追求实体公正。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真相不得而知,如果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不可兼得时,我们应该优先追求哪个呢?

古美门研介的话正好说明:在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不可兼得时,应优先追求程序公正。因为一个案件连必要的程序都没有遵循,那么完全有理由对其实体的公正产生合理怀疑。

这让我想起了一个著名案例——“辛普森杀妻案”。1994年前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在用刀杀前妻及餐馆的侍应生两项一级谋杀罪的指控中,由于警方的几个重大失误导致有力证据的失效(最关键的因素是警察没有搜查证就入室搜查,导致因此找到的证据不能被采纳),被无罪释放。

可能有些人会不理解,一个杀人犯,为啥就因为程序上的瑕疵而不能惩罚他?甚至还有人认为,杀人犯根本不需要尊严,还要什么辩护律师?这种认识,导致在现实中,很多刑事辩护律师揹负较大的压力。似乎给人一种印象——公诉人就是正义的化身,而刑事辩护律师则受到众人唾弃。其实这些都是不对的!

在某个具体的案件中(比如辛普森杀妻案),坚持了程序公正,可能确实会导致实体公正得不到保障。但如果破坏了程序公正,可能会有更多案件的实体公正得不到保护。

我们说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如果程序正义得不到保证,就可能导致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被采纳,进而导致更多的冤假错案。就像剧中那样,刑警为了提高破案率,也会逼供,冤枉好人。

如果程序正义得不到保证,昨天站在被告席上的是呼格和聂树斌,谁又能保证明天站在被告席上的不是你我呢?

刑事案件毕竟人命关天,有时候我们宁肯放过几个坏人,也不应冤枉一个好人。你说呢?

如果真相不得而知,就该用证据来说话,而且应该用合法取得的证据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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