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合支付行業的基本情況?

聚合支付也被稱爲“第四方支付”,不同於第三方支付介於銀行和商戶之間的模式,鋒銳聚合支付介於第三方支付和商戶之間,通過 APP、網站等渠道聚合多家合作銀行、第三方支付平臺及其他服務商的 API 接口等支付工具而爲 B 端中小商戶提供在線支付綜合解決方案。聚合支付不進行資金清算,其本身並不持有央行頒發的支付牌照,但能夠根據商戶的需求進行個性化定製,具有靈活性、便捷性。

據初步統計,目前聚合支付企業在 30 家以上。根據服務對象的不同,可分爲線上和線下;根據商業模式的發展階段不同,可分爲初級階段的聚合支付工具和以此爲基礎的綜合金融服務。

從聚合支付的業務開展情況來看,前期聚合支付可提供支付通道、集合對賬、金融服務引導等服務內容。相比第三方支付的高門檻,聚合支付的進入門檻偏低,主要依靠手續費和技術服務費獲取利潤,利潤少,競爭激烈。在利潤空間受限的情況下,部分聚合支付機構鋌而走險,開展了“二清”業務,引起了監管部門的關注。

爲了規範聚合支付業務發展,監管部門先後發佈《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關於開展違規“聚合支付”服務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持續提升收單服務水平 規範和促進收單服務市場發展的指導意見》兩份文件。央行出臺指導政策的目的是規範聚合支付,重塑生態格局。短短一個月時間,監管部門先抑後揚,在明確聚合支付“收單外包機構”三道紅線(不得處理核心業務、不得沉澱商戶資金、不得采留敏感信息)後,並沒有將聚合支付“一棍子打死”.

相反,在摸清聚合支付是否存在“二清”或超越收單服務外包業務範圍後,對聚合支付業務給予了肯定和支持,有助於重塑其生態格局。

監管部門適時介入聚合支付行業,明確了其“支付+”綜合解決方案的發展路徑,爲聚合支付行業帶來了利好刺激。

當前,移動支付業務漲勢迅猛,未來空間巨大。央行數據顯示,2016 年,我國移動支付業務共發生 257.1 億筆,同比增長 85.82%,佔非現金支付業務筆數的 20.55%;移動支付金額達到 157.55萬億元,佔非現金支付業務的 4.27%.

隨着移動支付行業的迅猛發展,第三方支付已很難滿足多種支付場景的需要。同時,隨着支付市場的分化,碎片化特徵愈加明顯,未來支付機構不可能“一家獨大”,而是呈現多元化發展局面,這就給聚合支付機構預留了生存空間。

在監管的正向肯定及市場實際需求下,聚合支付機構將始於聚合,但不限於聚合,向綜合金融服務商轉變。未來,聚合支付機構可尋求與第三方支付機構開展股權方面的合作,突破支付限制,更好地開展綜合金融服務。聚合支付在佈局大城市的同時,也可進一步拓展農村區域,通過支付服務讓利等方式提高客戶粘性,進而在掌握客戶數據的基礎上提供商戶貸款、消費分期等增值服務,進一步拓寬產品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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