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四庫全書總目提要》看《明史》的體例創新

   


  在《提要》中,四庫館臣對《明史》的體例尤爲重視。對其編撰、體例之大端一系列舉。《明史》爲敕修所成之史。康熙十八年,以徐元文爲監修,開始纂修明史。乾隆四年,最後定稿,進呈刊刻。《明史》是我國歷史上官修史書中纂修時間最長的一部,也是質量最高的一部。趙翼在《廿二史札記》“明史”條中說:“近代諸史,自歐陽公《五代史》外,《遼史》簡略,《宋史》荒蕪,《元史》草率,惟《金史》行文雅潔,敘事簡括,稍有可觀。然未有如《明史》之完善者。”不僅如此,他還分別從修撰時間、參與纂修史臣、體例、史料選擇、史筆等方面來論述《明史》超過他史之處。(1)《明史》共332卷,其中本紀24卷、志75卷、表13卷、列傳220卷。紀、志、表、傳四體,和歷代正史相同,而其分目則各有異同。

      《明史》志體的稍變其例,創新之舉有二。一是:“《歷志》增以圖,以歷生於數,數生算,算法之句股面線,今密於古,非圖則分刌不明。”明代的歷法,中西兼用,除了用文字、表記述外,還有圖畫,這些圖畫附在《大統曆法》中,這是歷代之史所沒有的,圖表相互參考可謂是簡便易懂。二是:“《藝文志》惟載明人著述,而前史著錄者不載。其例始於宋孝王《關中風俗傳》,劉知幾《史通》又反覆申明,於義爲允。唐以來弗能用,今用之也。”《明史》之著錄明代“二百七十年各家著述”,是對劉知幾“史學主張的採用。”這樣即可以避免重複,又化繁爲簡,能儘可能的收錄當代著述,也不失爲一種革新之舉。《史通》問世以後,在宋元兩代沒有受到應有的重視,經明代學者的註釋與評論,纔在社會上逐漸流傳起來。編修《明史》是清初的一次重大史學活動,《明史》館臣不僅注意總結歷代正史的修撰經驗,也非常重視《史通》關於史書體例的主張。劉知幾認爲作史應除去《藝文志》一篇。但同時又說 : “必不能去,當變其體……所列書名,唯取當時撰者。習茲楷則,庶免譏嫌。”

      《明史》中表體,“從舊例者四,創新例者一,曰《七卿》。” 孟森先生指出:“明之官制,爲漢以後所未有,其設六部,略仿周之六官,魏以錄尚書事總攬國政,六曹尚書只爲尚書省或中書省之曹屬,直至元代皆因之,,明始廢中書省,六部尚書遂爲最高行政長官。又設都御史,其先稱御史大夫,承元代之御史臺而設,謂之都察院。六部一院之長官,品秩最高,謂之七卿。此制由明創始,  故《七卿表》亦爲《明史》創例。”《七卿表》不但反映了明初朱元璋罷丞相、權分六部的歷史事實,還詳細地記錄了有明一代吏、戶、兵、刑、工六部尚書及左右都御史的任免升遷。

        《明史》傳體“從舊例者十三、創新例者三:曰《閹黨》,曰《流賊》,曰《土司》。”而增設此三傳也是因時而宜,順應歷史發展的潮流。至於具體的增設緣故,孟森先生已做過系統的論述(1),立《閹黨》是因爲明代的閹宦之禍給明代中後期的政治、經濟、社會造成了不可挽救的頹勢,甚至直接導致了覆國的厄運。清代著史者爲閹黨立傳,既是史家忠實記錄明朝實際國情的需要,又爲清朝統治者提供了借鑑和教訓。而清的統治者也能以明亡爲鑑,有清一代,沒有出現宦官禍亂朝政的現象。與逆臣擁兵爲亂不同,李自成、張獻忠由民變而起,謂之流賊。《明史》館臣認爲流賊是明亡的重要原因,故立《流賊》。立《土司》,是因爲“明既因元舊……文武相維,比於中土,蓋成經久之制,與前代羈縻之意有殊,但終與內地郡縣有授任之期、有考績之法者不同,故與郡縣相別敘述。”(1)明代的土司制度因循前代,而有所變革與發展。同時,土司制度是在少數民族地區設立的地方政權組織形式和制度。清統治者對於民族區域的治理極爲重視,立爲專傳,也是以史爲鑑,鞏固中央集權的統治。

      綜上所述,《明史》館臣能夠根據明代社會與歷史的特點,創立專篇加以敘述,《明史》體例創新是值得稱道的。但諱言清兵入關前明廷與建州三衛的關係、清兵入關後南明諸朝的史事,則是明史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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