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直播平臺與版權保護之間的較量

    馮提莫,網友稱之爲“鬥魚一姐”,在現場互動中播放了一首歌《戀人心》。隨後,中國音樂版權協會將鬥魚公司發佈到武漢鬥魚互聯網法院,以傳播有關該歌曲享有的音樂信息,將鬥魚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起訴到北京互聯網法院。要求賠償涉案歌曲版權使用費用共計4萬多元。 北京互聯網法院判決鬥魚公司賠償中國音樂版權協會的經濟損失爲2000元,合理的訴訟費用成本爲3200元。據瞭解,案件的一審判決最近有效。

  客觀地說,網絡主播可以在直播期間播放背景音樂或者唱別人的歌曲,在直播行業中很常見,是許多網絡主播的常用表現方法,網絡主播直播中有很多觀衆我已經習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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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從合法的角度來看,網絡主播在直播期間播放廣播或歌曲,由粉絲獎勵並獲得經濟獎勵。這是一場公開演出,基本上是一場商業演出。墨者安全表示網絡主播在直播期間未經權利所有者的許可播放或唱出其他人的音樂歌曲,並將其錄製在視頻中供粉絲欣賞。這顯然侵犯了他人的版權,應對這種侵權行爲負責。
  目前,馮提莫已被證實在直播期間任意播放其他人的歌曲,鬥魚平臺已被判2000元,這些裁決無疑是給快速發展的直播行業和短視頻行業一個大大的警鐘,大多數關於實時和短視頻平臺版權保護的主持人,短視頻製作人和法律教育課程。警示廣播直播平臺,短視頻平臺和主播,短視頻創作者尊重和保護他人的版權。

  實際上,爲了實現直播行業和短視頻行業的長期發展,有必要保護他人的版權作爲前提,大多數主播和直播平臺必須提高版權保護意識。另一方面,主持人未經許可不能播放和唱別人的歌曲,他們必須製作更多的原創內容,同時使用分享網絡廣播的好處的直播平臺。該平臺的主要職責是加強對主播直播內容的審查和監督,並及時發佈涉嫌侵權的內容。同時,爲了減少主持人侵犯他人版權的可能性,直播平臺和短視頻平臺可以參考KTV和電視臺的才藝表演,並以包裝的方式購買音樂和電影作品的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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