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會計科目的概念
1、會計科目
對會計要素的具體內容進行分類覈算的項目
2、會計科目的分類(分類表見附錄1)
按反映的經濟內容分類:
會計要素分類:資產 負債 所有者權益 權益 收入 費用 利潤
會計科目分類:資產類 負債類 所有者權益類 損益類 成本類 共同類
3、按提供信息的詳細程度及其統馭關係不同
3.1、總分類科目
又稱總賬科目或一級科目,是對會計要素的具體內容進行總括分類、提供總括信息的會計科目。
3.2、明細分類科目
又稱明細科目,是對總分類科目作進一步分類,提供更爲詳細和具體會計信息的科目。
3.3、總分類科目和明細分類科目的關係:
總分類科目對其所屬的明細分類科目具有統馭和控制的作用,而明細分類科目是對其所歸屬的總分類科目的補充和說明。
4、會計科目的設置原則
(1)合法性原則。爲了保證會計信息的可比性,所設置的會計科目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總分類科目:一般由財政部統一制定。
明細分類科目:除會計制度規定設置的以外,可以根據本單位經濟管理的需要和經濟業務的具體內容自行設置。
例如: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屬於會計準則規定設置的明細分類科目。
(2)相關性原則。會計科目的設置,應當爲提供有關各方所需要的會計信息服務,滿足對外報告與對內管理的要求。
(3)實用性原則。在合法性的基礎上,應根據企單位自身特點,設置符合企業需要的會計科目。
注意:也不是所有的總分類科目都設置明細科目。
例如:本年利潤就沒有明細科目